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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立法〕 教育立法是推进依法治教的基础和前提。健全的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深化改革与规范发展的重要保障。2004年,教育部一方面根据全面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法定的立法权限,进一步推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教育提出的要求,针对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组织清理和修改、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是国务院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99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细化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进一步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规定具体化;明确了民办学校依法享有的扶持与奖励政策;规定了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程序和办法;规定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和程序,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等等。为宣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3月25日,教育部、国务院法制办举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新闻发布会,教育部部长周济同志做了重要讲话并回答了记者提问,教育部有关司局举办了两期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和民办学校负责人参加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培训班。
二是《义务教育法》修订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作为2004年教育部重点工作之一的《义务教育法》修订工作,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教育部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充分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专家意见,经过艰苦工作,在较短的时间内研究出修订草案,于2004年6月初及时报送国务院并协助国务院法制办征求各地、各部委意见,参加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相关研究会议,积极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协调、研究义务教育的相关政策。《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工作正顺利展开。
三是积极推动新的各项教育立法计划的实施。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2004年3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加强和改善教育立法工作,修订《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适时起草《学校法》、《教育考试法》、《教育投入法》和《终身学习法》。按照上述“五修四立”立法规划,教育部有关部门抓紧开展《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通过一系列的座谈会、课题研究和专家咨询,起草了《教育法》修订草案,并印发各地征求意见。与此同时,《学位条例》、《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的修订工作和《终身学习法》、《学校法》、《教育考试法》、《教育投入法》等法律草案的起草或前期调研工作都相继展开。截至2004年底,《学位条例》的修订草案和《教育考试法》草案已形成初稿,其他各项法律制定和修订工作也已全面展开。
四是不断加快教育部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章是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教育部发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规章,同时有关司局进一步修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规章。
五是加大教育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力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教育系统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但是长期以来,特别是原国家教委时期,重文件轻规章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重要政策应当以规章发布而被文件替代,给基层教育行政部门执法工作带来不少困难。按照依法行政和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协调有关司局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经确认,教育部75件规章以《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的形式进行公布;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4件,以教育部文件形式公布。
〔贯彻行政许可法,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教育部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紧密结合教育规律与特点,加大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力度,加强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在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主要情况如下:
一是狠抓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动员、宣传和培训工作。作为国务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试点单位,教育部党组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成立了教育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动员大会。2004年1月6日,部党组书记、部长周济代表教育部在国务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上做了发言,介绍教育部的主要做法和经验。组织了三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对教育部机关所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了行政许可法的集中脱产轮训;对处级以下干部进行行政许可法考核和知识竞赛活动。通过学习,教育部机关干部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
二是加大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力度,完成了项目清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和要求,在第一、二批调整和取消审批项目的基础上,2004年5月再次取消15项教育类行政审批项目。同时,依法保留一些教育改革与发展所必须的行政审批项目,其中保留行政许可项目22项(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4项,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8项),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8项。
三是完成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决定的要求,教育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被确认为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四是全面清理教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4件,所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作为教育管理和执法活动的依据。
五是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定教育部实施行政许可统一文书,启用教育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起草了《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程序。落实了取消审批项目的监管措施。
六是召开教育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法经验交流会。2004年8月19日—20日,在长春召开教育部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座谈会,交流各地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做法,座谈实施行政许可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相关的解决办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调整和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依法理顺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关系,改革长期以来权力高度集中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了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有利于消除社会资金流向教育领域的障碍,促进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有利于促进教育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促进制度创新,转变政府职能,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撰稿 黄兴胜 审稿 孙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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