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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澳大利亚联邦教育、科学与培训部关于教育与培训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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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澳大利亚教育、科学与培训部(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教育和培训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希望以本教育与培训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取代双方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签署的《关于教育与培训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双方基于共识,达成以下《备忘录》:

  总体目标

  一、本《备忘录》明确了双方进行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总体原则。据此,双方在对等和互利的基础上,确定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并创造机会开展教育与培训的合作项目。

  合作框架

  二、根据本《备忘录》,双方重点在高等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与培训以及远距离教育四个领域开展合作。

  三、执行本《备忘录》的具体合作方案包括合作内容、方式、双方的作用、执行程序、资金使用等相关事宜。

  四、双方积极鼓励和促进两国有合作愿望的教育组织和机构(包括企业的附属机构)在教育与培训领域建立合作关系,签署合作协议。

  五、本《备忘录》的所有合作活动均应符合双方国家各自的法律和规定。

  六、在本《备忘录》合作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双方应尽力为对方有关人员,及教学和科研设备的出入境提供方便,并协助安排对方项目人员进入有关研究机构,查阅有关数据和资料。

  磋商机制

  七、双方同意定期召开会议,确定双边教育与培训合作的优先合作领域及有效措施,以发展双边官方和院校间具体合作项目,并对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情况予以评估。

  合作领域与合作形式

  八、为推动两国间的教育交流,在对等互利的原则下,双方就工作组会议、共同举办其它会议和研讨会、以及双方共同确定的其它形式的交流活动进行协商。

  九、双方鼓励:

  1. 两国高等院校根据合作协议开展教师和学生的交流项目,特别是亚太地区大学学生交流项目;2. 进一步推动中国的澳大利亚研究和澳大利亚的中国研究项目;3. 两国专业教育机构、大学、中小学和职业培训机构建立直接的联系,并通过建立“姐妹校”及合作项目等方式在高等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与培训、远程教育和汉语教学的课程设置、教材编写、教学框架及语言水平考试(如HSK或IELTS)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

  十、在高等教育领域,双方将促进共同确定的领域内的合作。具体合作方案由有关参与机构协商确定。

  十一、双方确认愿意加强高等教育系统的信息交流,以推动高等教育学历学位的互认。

  十二、本谅解备忘录下的信息交流重点包括奖项名称和证书,以协助彼此学位、学历和证书的评估和比较。

  十三、双方将努力在两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和资格证书认证方面达成一致,并签订有关协议。

  十四、在中小学教育领域,双方将推动在共同确定的领域内的合作。具体合作方案由有关参与机构协商确定。双方确认合作的重点是在澳大利亚中小学推广汉语教学。

  十五、在职业教育与培训领域,双方将促进在共同确定的领域内的合作。具体合作方案由有关参与机构协商确定。双方合作的重点是加深中方对澳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教学框架、课程开发及运行方法的了解。

  十六、在远距离教育领域,双方将促进在共同确定的领域内的合作。

  具体合作方案将由双方参与机构协商确定。

  十七、双方将在共同确定的领域内开展其它形式的合作。

  参与机构

  十八、本《备忘录》所涉及的教育与培训合作,包括双方共同确认的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机构间的合作。

  经费资助

  十九、合作活动的经费负担方法由双方共同确定。本《备忘录》中所有活动视经费可行情况而定。

  二十、根据本《备忘录》,两国有合作意向的教育和培训机构可对合作项目的实施达成具体协议,包括会议纪要形式。具体协议将包括合作活动的经费负担办法与执行等内容。经双方同意,此类协议及会议纪要可作为本《备忘录》的附件。

  项目执行

  二十一、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工作组会议、换文和其它形式保持联系,互通信息,促进本《备忘录》下教育机构和院校间的合作计划和协议的执行。各方负责协调本方既定项目活动的执行。

  二十二、受双方各自委托,设在对方国家的外交使团必要时可与对方合作单位会晤或沟通。

  二十三、双方可根据一方的要求,就《备忘录》的有关条款进行磋商,并本着相互合作和彼此信任的原则,解决可能出现的困难和误解。

  二十四、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二十五、本《备忘录》经双方同意可予以修改或延期,如某一方要求停止执行,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本《备忘录》于2002年12月2日在堪培拉签署,分别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王湛 教育部副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布兰丹.尼尔森 教育、科学与培训部部长 澳大利亚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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