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办教育发展概况]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私立教育源远流长。远在2400年前的春秋时期,孔子等就开始兴办私学。战国时期,形成了以儒、墨、道、法为代表的私学“百家争鸣”的局面。自此以后,私立学校在传承中华文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1982年11月26日,彭真委员长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提出“两条腿”办教育的方针。1985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家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这个时期出现的民办教育多是非学历的文化补习性质的培训机构。
1992年以后,随着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讲话的发表,中国加速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同年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报告指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民办教育推进到中、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
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政府加大了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力度。1999年夏,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会议决定,在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要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教育格局。截至2002年底,中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已经发展到6.12万所,在校生总规模已达1115.97万人。其中,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202所,民办普通中学5362所,民办职业中学1085所,民办小学5122所,民办幼儿园4.84万所。经过短短20年的发展,中国目前民办学校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校生总量上都已远远超过了50年代的私立学校,而且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2002年底,《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我国民办教育又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据2003年教育事业统计: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共7万余所,在校生1416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5.55万所,在园儿童480.23万人;民办普通小学5676所,在校生274.93万人;民办普通初中3651所,在校生256.57人;民办职业初中53所,在校生2.28万人;民办普通高中2679所,在校生141.37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377所,在校生79.31万人;经教育部或教育部授权省(区、市)政府批准的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175所,在校生81万人;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1104所,注册学生100.40万人。另外,有培训机构10631个,393.81万人次参加了培训。
(教育部资料)
[中国民办教育立法进程] 在民办教育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有关民办教育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重大成就。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87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使中国的民办教育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一部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行政法规。
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将民办教育的立法工作列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1999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了民办教育立法领导小组,开始了起草工作。经过近四年的调研、论证,2002年6月《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正式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推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教育部于2002年下半年开始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教育部进行了专门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专家和民办学校的意见。教育部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原则和精神起草实施条例草案,在大力促进的同时加强规范,并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注意考虑全国各地不同情况,适当给地方一定的立法空间。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过国务院法制办的认真修改和积极协调,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3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发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教育部资料)
[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3年8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贯彻和实施工作,积极探索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同时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纳入“四五”普法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加强领导,深入学习,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促进民办教育进一步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要依法治教,加强民办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要依法行政,狠抓落实,努力解决当前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要依法办学,坚持公益性原则,完善民办学校自主办学的运行机制。
为学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提高民办教育管理者依法管理、办学者依法办学的水平,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于2003年11月4日~10日联合举办了全国民办教育研讨班。研讨班以专题报告、大会交流、分流讨论等方式,着重就学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情况、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以及当前民办学校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等进行了研讨。
[独立学院发展情况] 普通高等学校和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不仅对高等教育办学机制进行了大胆探索,而且在扩大高等教育资源和高校办学规模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据2003年上半年不完全统计,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了300余所独立学院,在校生达40万人。初步建成了占地约4667公顷、校舍约876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约12亿元、图书约2000万册的高等教育资源。实践证明,独立学院有利于多渠道、多形式吸收社会资金,调动各方面办教育的积极性;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高校的办学活力,更快更好地扩大本科层次的高等教育资源;有利于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但在独立学院的试办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规范问题,为更好地促进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发展,2003年4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独立学院一律采用民办机制,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校园以及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等。同年6月,教育部召开了“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网络视频工作会议”,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周济出席会议并讲话,提出了“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并对贯彻《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视频会议之后,各地对规范并加强独立学院管理给予了高度重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规范并加强独立学院管理,努力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
2003年8月,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对各地批准试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意见》的要求,对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试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对不符合《意见》要求的,坚决停办,并认真、负责地处理好善后事宜;对暂不符合《意见》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的明确意见和具体措施,使其尽快达到标准;对符合《意见》要求的独立学院,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教育部确认。到2003年底,独立学院的清理检查和重新确认工作已基本完成。
撰稿 金平一 唐 宇
审稿 牟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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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高等教育新一轮发展的历史性选择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需求,1999年全国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之后,一些地方利用普通高校的教育教学资源吸引社会资金,进行了试办独立学院的大胆探索,拓展了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新空间。经过几年的实践,已涌现出一批办学质量高、深受社会各界欢迎的独立学院,它们在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提高本科高等教育资源供给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从我国的国情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形势需求看,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进一步促进独立学院的快速、规范化发展,是适应我国高等教育需求变化、有效推动高等教育多途径健康发展的战略选择。
1.历史性召唤:国家战略要求高等教育实现新的发展
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国内外环境正在发生一系列深刻的历史性变化,加快适应新的形势、满足新的需求、谋求新的发展,既是高等教育贡献社会、服务国家的崇高职责,又是高等教育自身得以存续和健康发展的根本性选择。
200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问题报告》深刻指出: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发展逐步加快的国际环境中,世界各国竞相制定人才开发战略,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努力提升人力资本水平,已成为世界各国增强核心竞争力及实现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适应人才国际化竞争与流动的变化需求,党和政府正在充分利用新世纪头20年的历史性重要发展机遇,努力贯彻“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思想,积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最近召开的首次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提出,要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人才队伍,这无疑将给高等教育新一轮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强大动力。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性阶段。在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发展目标的进程中,我国依然面临环境治理、资源短缺、城市化发展、产业结构提升等方面的巨大压力与严峻挑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化解发展中的问题与矛盾,保证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各项目标,要求高等教育持续、协调、快速、健康发展,要求优化各类资源的布局与分配,在全面推进大众化发展过程中,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的层次与质量,造就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以增强我国的人才资源建设能力、提升科技创新和国家发展的现代化水平。
伴随体制转轨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的所有制构成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民营资本积累速度逐步加快,股份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公司以其旺盛的机制活力和强劲的创新能力,正迅速成长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与之相伴,我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用人观念、评价标准也正发生着历史性的变革。面对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变化与要求,高等教育必须在发展中积极应对,适应和满足社会经济及人民群众新的需求,努力探索新的办学模式、机制,开辟新的资金来源途径,以不断提高高等教育的整体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及办学水平,使我国高等教育在服务国家、贡献社会以及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教育需求的同时,实现自身新的发展。
经过50年、尤其是最近20年来的改革与探索,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连续几年的高校扩招,使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然而,从国际比较的视野看,我国人力资源和高等教育发展整体上依然还处于较低的水平。2000年,我国25~64岁劳动人口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比例仅为5%;2001年,每10万人口中大学在校生人数仅为594人。与美国、日本、韩国相比,我国的这两项指标分别仅相当于这些国家的1/10~1/5。事实表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整体水平依然较低,既不能满足国家提高综合实力与国际竞争力对高层次人力资源的迫切要求,也不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需要。
从老百姓希望子女接受高层次、高质量教育需求与我国现有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的反差看,本科高等教育供给不足的矛盾十分明显。2002年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招生220万人,但占当年全部招生人数的比例仅为40%,比1999年下降了1.2个百分点。显然,本科招生比例的下降与老百姓日益增长的需求形成了强烈反差,本科教育供需矛盾突出。
2.多元模式:高等教育新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进入到一个历史性的转折与发展的新阶段。受高校扩招、适龄人口变化、独生子女时代、高等教育大众化带来的入学门槛降低以及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加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全国范围内高中阶段教育、尤其是普通高中规模扩展逐步加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高层次及优质高等教育的期望值迅速提高,对高等教育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未来20年尤其是未来10年,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高层次高等教育供求矛盾依然突出。然而,2002年全国高校本专科的招生数达到543万人,高校在校生总规模已突破1600万人。随着高中阶段毕业生数的逐年增长,今后若干年内,即使继续保持现有65%~70%的高考录取率,全国高校在校生规模每年平均也将需要递增100万人以上,其中本科在校生规模每年要递增50万人左右,这就要求在发展大众化本科教育方面探索新的路径和模式。
我国普通高等教育发展已达到历史上的最大规模,本专科招生2002年比1999年扩招前净增加近860多万人。如此大规模的扩招,已使全国各地均出现了万人规模的大学。大部分公办大学的潜力已经充分发挥,容量已接近饱和,部分高校甚至早已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根据《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问题报告》预测,2020年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将达到3300万人的总规模,即在现有1600万人的基础上再增加1700万人。假设本科招生保持现在40%的比例不变,届时本科生总量将比目前净增加680万人,即需要在现有本科高校的基础上,再增加680所万人本科大学,才能满足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需求。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本来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办学机制灵活、社会需求适应性强等突出优点,但受环境、投资、观念以及师资、学科建设、教学管理、招生与就业网络建设等方面的制约,虽经过长时间的努力,但部分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品牌客观上依然难以获得社会的普遍接受。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会力量及其资金对民办教育的投入,也制约了民办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快速发展。
我国是人口大国,“穷国办大教育”的现实使我国政府承受着沉重的教育财政负担。1999年扩招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切实有效措施,逐年加大对高等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力度,但受国民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和财政投入实力的制约,高等教育财政拨款增长缓慢,很多地方生均拨款逐年下滑,给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的改善与提高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另外,我国高等教育政府拨款占政府教育拨款的比重已达到1/4左右,远高于日本、韩国,也超出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比例。目前,作为政府主要责任的义务教育普及任务依然严峻,国家财政拨款不可能通过挤压义务教育投入来继续提高高等教育的投资比例。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必须借鉴和接受国外的成功经验与教训,参照企业的多元所有制形式,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高等教育投入和办学成本分担机制,积极鼓励和探索社会团体、企事业和个人投入高校办学的新途径,为高等教育发展提供全社会的财力支撑。
从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进程看,过分依赖公办高校、过分强调政府拨款的办学与经费投资体制,难以保障高校办学质量和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尤其是进入到大众化教育阶段,单纯依赖政府所提供的高等教育,根本不能解决不断激化的高等教育供需矛盾。民办高等教育、尤其是高层次高水平的高校应该成为大众化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是世界最富有、福利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也不能够提供满足不同人群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高等教育服务。美国、日本、韩国等已建立起政府、社会、家庭共同分担办学成本的多层次、公私立共存的高等教育体系,欧洲国家也正在进行类似的改革与探索。我国高等教育已进入到大众化发展阶段,精英教育阶段固有的一些理念、模式、途径等显然需要相应的创新与发展。尽快探索和采用更加开放、更加灵活的多种办学模式与发展途径,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适应新形势、满足新要求的重要选择,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继续扩大办学规模、积极提高办学层次与办学质量的迫切要求和必由之路。
从我国国情、高等教育资源现状以及人民群众的高等教育需求增长趋势看,走高等教育多样化发展道路,给我们提出了以下新的要求。
——继续增加各级政府的高等教育投入,进一步稳步推进公办普通高校持续发展,注重提高普通高等教育质量;
——大力推进体制创新,贴近社会经济发展的就业需求,稳步发展面向就业的高职教育,努力缓解全国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情况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新矛盾;
——进一步提高中外合作办学的层次,加快引进国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促进高等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
——积极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推进远程教育发展,有效扩展远程高等教育覆盖范围,努力提高优质高等教育的资源利用效率;
——继续大力推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鼓励与推动社会、企业及个人共同投入高等教育,努力满足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新需求;
——积极试办独立学院,充分发挥不同高校的办学特色,形成民办、公办高校相互竞争的新机制。
惟其如此,才能通过不断的探索与创新,尽快形成适应我国国情、多种办学模式并举、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存、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高等教育发展新格局。
3.独立学院:扩充本科优质教育资源的战略选择
在适合我国积极采用的多种高等教育办学模式与途径中,试办独立学院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富有发展活力、能够较好地适应我国高等教育现阶段发展特点的高等教育创新模式。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在我国当前的国情下,试办独立学院是高校办学机制创新与模式改革上的一项重大突破。独立学院的进一步发展既可快速改善高层次、优质普通高等教育资源的有效供给状况,又能够促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迅速扩大,从高等教育办学规模、层次、质量和投入诸方面发挥独特的重要作用,并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推进我国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试办独立学院可以使公办普通高校的办学资源优势、教学传统、师资队伍与管理效率与社会资本互相结合,为这一新型高等教育机构采用民办机制、实现高起点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与保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大大缓解高层次高等教育的供需矛盾。目前,全国有独立学院200多所,以其“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的教学和财务管理、独立招生和颁发文凭”,在采用民办机制面向社会实际需求灵活办学方面,已形成了明显的办学特色,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受到了社会和家长的普遍欢迎。
试办独立学院开辟了依托公办普通高校的智力资源和办学品牌、大量吸纳社会资本、有效增加办学投入以及在体制外迅速集聚办学资源的一个新途径。我国的现有公办高校、尤其是一些研究型大学,多数拥有好的社会声誉和办学水平,但与规模发展相比,经费增长缓慢,财力状况捉襟见肘,使进一步扩展规模受到制掣。而利用公办普通高校的智力资源试办独立学院,则能够调动社会各方面办教育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形式地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在不增加和占用国家教育拨款的情况下,更快更好地扩大本科层次高等教育可利用资源。据2003年上半年的统计,全国独立学院的占地已达约7万亩、校舍面积约876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约12亿元、图书约2000万册。
试办独立学院有利于放大公办普通高校长期积淀的智力资源优势,能够通过嫁接、辐射于民办高校,在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展中发挥重要的质量监控、保证作用。我国一大批公办普通高校有好的教学传统和教学资源,也有好的管理模式,而且教师队伍优良、确有余力。独立学院在孵化阶段能够分享公办普通高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资源和校园文化,这对于独立学院建立规范的教育教学体系、保障人才培养质量,能够产生重要的监督、保证作用。
试办独立学院将为高等教育发展和高校办学注入新的竞争与活力。独立学院凭借灵活自主的办学机制、民营化的办学模式和丰富的生源基础,既能够克服公办普通高校存在的一些弊端,又可以避免一般民办高校客观存在的资源配置层次低、缺乏学科发展基础的不足,在办学机制、管理和资源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办学优势。这一优势无疑将对长期困扰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及旧的思维模式等产生巨大的冲击。独立学院的严格管理、专业设置及人才培养的就业适应性强等办学特色,将给公办普通高校的社会适应性及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带来新的促进,在学科建设、办学条件改善和办学质量提高诸方面,为民办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与提高带来新的推动。
世界其他国家依托公办大学、联合拥有投资能力的社会机构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在其各自国家的高等教育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印度仅有300余所公立大学,却附设了数千所私立性质的独立学院,对于实现800多万人的高等教育总规模与快速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印度的这些独立学院多由私营机构筹资建设,由公立大学提供教学计划、兼课教师、教材和教学管理,对教学质量负责监管。另外,英联邦其他国家以及英国伦敦大学、土耳其安卡拉大学下属的学院,也都采用了这种办学模式。另外,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初期的两次高等教育结构、布局调整中,利用老大学资源进行过孵化分校和新校的实践,所积累的经验、教训可为独立学院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迪。
4.严格规范: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
独立学院是一种新型办学模式。几年来全国各地的实践证明,在我国高等教育应对新的发展变化新的需求所选择的多种路径中,试办独立学院正逐步成为民办高校扩大本科办学规模、提升大众化教育水平和适应中国国情的重要途径。
试办独立学院毕竟还只是处于探索、发展中的一种新型办学模式。受社会大环境的种种因素制约、相关法规建设滞后以及自身因素的影响,在其发展初期不可避免还存在一些困难、问题及矛盾,这就需要我们充分认识,不断探索并完善。
教育部高度关注独立学院试办中出现的某些问题,提出了在试办中进一步规范、在规范中进一步发展的基本原则,并于2003年4月发布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简称8号文),并召开了相关工作会议,布置和推动独立学院的试办工作。2003年8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对各地批准试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工作的通知》(简称247号文)。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各地按8号文和247号文的规定和要求,对原经地方批准试办的独立学院(民办二级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并重新报批确认。对“校中校”、以二级学院名义“双轨收费”、产权不明晰、民办机制不健全、不独立发文凭等办学失范行为,进行了整顿,使独立学院的办学逐步朝着“优”、“独”、“民”的健康方向发展。
纵观全国试办独立学院中表现出的主要问题,我们认为以下诸方面需要进行严格管理和进一步的规范。
——规范审批程序,严格设置标准。试办独立学院需要坚持实现高标准、高起点、严要求的原则,严格审核独立学院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对由企业投资新建校园、未达到国家有关本科院校设置基本标准的独立学院,应由企业增加投入,限期达到标准。
——严格审查申请者的办学资格。要严格核查公办普通高校作为独立学院申请者的办学资格,申办的学校一般应是办学历史较久,办学经验丰富,具有硕士及以上授予权,且教育教学管理水平较高,师资(含退休教师)确有余力,在独立学院办学初期,有能力调集师资和管理人员,为其承担相当比例的教学、管理工作量;具有较充裕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期刊,在独立学院试办初期能够共享部分教育教学资源等。
——严格审查合作者的出资状况与经济能力。要严格核查作为独立学院合作者的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的资信、资产、资金收入和后续资金投入能力等方面情况。除负责办学所需各项条件和设施外,不能提供必要投资或长期依靠银行贷款实现投入的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不具备作为独立学院合作者的资格。
——明晰产权,确立董事会(理事会)制度。明确界定独立学院的申办者、合作者和学院法人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和法律责任,为独立学院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建立与落实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保障独立学院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独立学院是民办机制的办学实体,必须面向社会需求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社会影响,即在办学理念、人才培养规格、专业设置、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改善等方面形成自身特色,在不断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同时,逐步实现自身的更高层次发展。但在试办独立学院期间,公办普通高校对独立学院的质量监控负有保证和落实责任和义务。
——实现对独立学院的监督和管理。政府要定期对独立学院进行年检和评估,要委托有关机构对独立学院的财产、财务进行定期审核审计,确保国有资产和教育资源不流失。
——进一步完善独立学院发展的相关法规、政策。在“积极支持、规范管理”独立学院的前提下,鼓励独立学院与现有的民办高校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按照《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应鼓励办学历史较长、办学水平较高的一些民办高校,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和学科建设,根据社会需要,在条件具备时,可以申请升格为本科高等教育机构。并使这两类民办高校在招生、面向社会需求自主办学、筹资、指导毕业生就业等方面,能够在同一平台上进行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中国教育报》2004年4月2日 阳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