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中国教育 高校科技 教育信息化 教育在线 教育舆情 CERNET 下一代互联网
CERNET第三十一届学术年会
  • 中国教育人博客
  • 天下教育
  • 考试培训
  • 中小学教育
  • 家庭教育
  • 就业创业
  • 菁菁校园
  • 分享空间
 站内搜索:
 特别推荐:
 当前位置:EDU首页 > 中国教育 > 文献资料 > 中国教育年鉴 > 中国教育年鉴2004 > 教育综合管理
教育综合管理
2005-12-30    

字体大小:

教育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发布] 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3月1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该《条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条例》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组织与管理、教育教学、资产与财务、变更与终止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条例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教育教学方面,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条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我国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满足人民丰富多样的教育需求,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措施。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最重要的原则和出发点是扩大开放,引进优质教育资源;规范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它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它将有利于我国教育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教育对外合作,增加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提高教育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有利于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维护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借鉴国外有益的教学和管理经验,引进我国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学科、专业,推动我国课程、教材和教学改革,促进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进一步改革,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从而全面提高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2003年4月4日,教育部、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贯彻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新闻发布会。教育部部长周济就如何贯彻实施好条例指出,发展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核心是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结合我国的实际,要特别注意借鉴和学习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特色和成功的管理经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教育机构特别是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真正将引进的外国优质教育资源转化为自身改革和发展的能力,使我国教育事业真正实现优先、优质的发展。当前,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贯彻落实《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首先,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配套实施办法,特别是具体的优惠措施;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宏观规划和政策指导。其次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规定审批时限、程序,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主办学。三要建立健全行政救济渠道,保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和复议,能够得到及时、依法处理。四是严格审核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对中方合作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信息服务;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扩大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力度。

撰稿 黄兴胜

    [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

   一、教育立法工作

    从1980年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颁布,到2003年,教育法制建设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教育法》、《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7部教育法律,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防教育法》等与教育相关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幼儿园管理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10多项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70多项教育规章。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已有150余项。教育从无法可依到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使教育的重大问题和教育工作的主要方面基本有法可依,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正在不断完善。

    随着依法行政要求的逐步落实,对教育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03年教育部党组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加快教育立法工作,完善教育法律体系的有关工作。决定集中力量,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结合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积极推动有关教育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加快制定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规、规章,力争用5年到10年时间,形成层次合理、内容较为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为此,教育部制定了“五修四立”立法规划,“五修”是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的修订;“四立”是指《学校法》、《终身教育法》、《教育投入法》、《教育考试法》的起草。教育部正在抓紧研究《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的修订工作。《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细则》在各方的积极努力下已出台。

    二、教育普法工作

    自2001年教育部制定了教育系统 “四五”普法规划以来,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和学者编写了《小学生法治教育读本》、《中学生法治教育读本》和《教师法治教育读本》等有关普法读本。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当地的教育普法规划,通过多种生动活泼、内容丰富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教育普法工作。

    根据近几年教育普法的工作实践,教育系统普法的经验是:一是要抓住教育法律、法规和重要规章的出台,进行集中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如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大规模的集中培训,效果好,成效大,提高了广大教师、学生和教育行政机关干部对相关法律的知识水平。二是抓好教育行政干部和各级各类学校校长的普法和培训工作,做到领导干部率先学法、知法、用法,是教育法制宣传成败的关键。三是抓紧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大中小学学生的实际,利用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课程,以及地方课时和校本课程,增加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三、教育行政执法工作

    加强教育执法,建立健全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教育执法制度,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从试点探索到全面展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普遍进行了执法职责分解,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教师申诉、学生申诉、规范性文件备案等制度。教育部也建立了教育法制工作网络,促进了教育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二是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教育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不仅没有削弱,还在总体上得到了加强。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普遍建立了法制工作机构,很多地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建立了法制工作机构,法制机构健全,法制队伍得到充实,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三是教育法制监督工作增强。教育系统根据法律规定,坚持对“两基”工作、教育收费、拖欠教师工资、办学秩序等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专项检查。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保障了教育法律法规的落实。

    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初步形成,教育普法的不断深入,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教育执法制度的完善和法制监督的增强,是近年来教育法制建设取得的重要成绩,对保障教育改革,保障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

    面对当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新阶段,教育法制建设也面临着更加艰巨的任务。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立法任务还很繁重;教育普法任重道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行政执法需要进一步制度创新;依法行政的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学生、教师的维权机制还不健全。因此必须把加强教育法制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地位上来统一认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对教育法制建设加以改进和加强。

撰稿 王家勤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2001年以来教育部开始了全面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到2003年,教育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根据2002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教育部第一批取消了行政审批项目10项。即:高等学校聘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要、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以外的人士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审批、备案;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直属企业设立、合并、变更、终止等事项的审核;全国劳动模范免试进入成人高校学习的审批;具有招收保送生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审批;具有招收艺术特长生资格的高校的确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著名运动员免试入学的审批;可招收小语种(非通用语种)的高等学校的确定;公费培养的大专以上在校生、未达到服务期的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核准;各省(区、市)考试机构申请在本地区独立开办面向社会的非学历考试的审批。

    根据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教育部又取消了行政审批项目15项,改变管理方式5项。取消的15项审批项目是: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省份的资格审批;教育部直属高校校园规划审查;教育部直属高校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之外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初设审查;教育部直属高校勘察设计研究院管理事项审核;高等学校在本科专业目录内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内的本科专业审批;教育部在京直属高校零星基建审核;教育系统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及向外经贸部转报国家机电配额商品、特定商品进口申请表核准;教育系统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审核;教学仪器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核;中小学图书馆推荐书目审批;教育系统有关出版单位及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年度选题计划审批;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审批;外国公司设立面向多所高等学校且不以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奖学金审批;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人员以外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核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中国公民核准。改变管理方式的5项是: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的立项与审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建设审批及优秀教材推荐;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核准;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测查认证。

    为积极落实行政审批改革成果,2003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教育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要求各地和部内各司局、直属单位要切实抓好后续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已经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再恢复或变相恢复。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称《行政许可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教育部再一次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并在2003年12月31日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报了教育部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意见,同时开展了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

    [加强依法治校工作] 为推进依法治校工作,2003年7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具体措施以及组织领导作了具体规定。

    《意见》指出,依法治校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依法治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依法保障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

    《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内全国教育系统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目标是:教育行政部门法制意识增强,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学校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实现教育的公平,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意见》强调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校的前提和保障。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要求,切实转变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行政管理方式、方法,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与程序对学校进行管理,切实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精简审批项目,公开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依法监督办学活动,维护教育活动的正常秩序,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要依法健全和规范申诉渠道,依法维护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章程和教育教学制度,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保障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依法健全校内管理体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要依法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要依法健全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决策程序,并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保障作用;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要建立健全校董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要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要全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要积极推动社区参与学校的管理与监督,推进家长委员会的建立。要按照全国和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的要求,以及教育部、司法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把法制课列入中小学课程,把法律知识作为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的必修课内容,保证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中小学要建立健全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制度;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培训、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把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校长、教师考核和学校评价的重要内容。

    《意见》要求加大对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学校要依法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尊重教师权利,落实和保障教师待遇;要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自觉尊重并维护学生的人格权和其他人身权益。要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中小学一般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申诉的法定权利。高等学校依法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

    为了贯彻落实该《意见》,2003年11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提出要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以树立依法治校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依法治校先进经验,提高教育系统依法治教的水平。根据《通知》精神,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标准包括八个方面:管理制度完善健全;校内管理体制完善;办学活动依法规范;民主管理机制健全;教师权益受到保障;学生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健全。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和依法治校具体要求,开展本地区依法治校工作和创建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在创建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础上,推荐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被确认的将命名为“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依法治校工作和创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的指导,充分发挥示范校的示范作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积极推动依法治校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同时要求对依法治校示范校如在办学活动中出现严重违法人员或行为,将取消示范校命名。

撰稿 黄兴胜

    [教育部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和中组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提高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从根本上改变那些已经不能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式,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四五”普法提出的两个“根本转变”,即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由重视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方位推进教育系统的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工作,教育部于2003年10月30日~11月2日在北京举办了第一期司局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章新胜,教育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办公厅主任郑树山,教育部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李卫红出席了研讨班的开班式和结业式。

    章新胜在开班式上讲话,强调了对司局级干部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义,希望他们通过学习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开展工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专题研讨班上,大家先后听取了行政法与中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宪法、民法、WTO与教育、学生权益保护、行政许可法、依法治教七个方面的专题报告,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

    教育部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李卫红在专题研讨班结业仪式上作了总结讲话,肯定了教育部首期司局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取得的成绩:(1)进一步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了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及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重要性的认识。(2)更深刻地认识到依法行政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也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的基本要求。(3)学习了依法行政的所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了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做好新形势下的教育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质。(4)认识到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依法治教的基础。通过学习,大家普遍提高了对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识到依法治教对于我国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决心在今后工作中加强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在教育管理活动中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做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模范带头人。(5)培训期间大家相互切磋,研讨交流,共同提高,在许多问题上有了新的认识,并从法律角度得到了解释。

撰稿 王家勤
审稿 孙霄兵

打印】 【关闭】 【推荐给好友 】 【页面纠错

 

  投稿
  诚邀合作
 010-62603942、62603049
  邮箱:
  liufang#cernet.com
  wangshuang#cernet.com
       >>详情点击
建一流大学
·EDU聚焦:校园"毒跑道"
·快乐暑期安全教育别放松
·聚焦:毕业生迎来创业季
·教育3.15:优化教育环境
·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
·开学第一课历年视频资料
  文献资料
·公报显示:幼儿园在...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
·2012年数据:全国在...
  教育黄页
·国内外网络公开课导航
·教育院/系/研究所名录
·中国教育网络
·中国大学教学
·EDU免费精华视频课堂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 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ERNIC, CERNET
京ICP备15006448号-16 京网文[2017]10376-1180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74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