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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
200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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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部署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4月26日召开了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会上讲话。

  李岚清在讲话中指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在认真总结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实践,科学分析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特别是针对当前农村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实现两个重大转变:一是要把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主要由农民承担转到主要由政府来承担;二是把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以乡镇为主转到以县为主。李岚清在讲话中强调了省、县两级人民政府在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中的责任。指出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对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承担主要责任,是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核心。县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检验工作实绩的主要标准。县级政府的主要职责,一是统筹规划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因地制宜地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整合优质教育资源,保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二是建立规范、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通过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确保中小学正常运转经费、确保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等所需资金。这“三个确保”是县级政府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三是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选拔、任用、调配、培训和管理,把好吸纳教职工的编制关、质量关,特别要配好学校校长和领导班子。四是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规划和指导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推进农科教三结合,统筹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省级人民政府在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中要发挥关键性作用。要采取切实措施,重点支持财政困难县发展农村义务教育。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省级转移支付力度,合理使用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等措施,支持困难县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危房改造和正常运转的资金,努力缩小困难县与其他地区的差距。对省内各县(市)经济和财力差距较大的,省级政府可采取特殊措施,通过集中经济发达县(市)部分财力,专项支援困难县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大力推进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一要建立有效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二要加大监管力度,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到位和有效使用;三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税费改革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四要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实现农村义务教育的跨越式发展;五要加强教育对口支援,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

  会上,教育部、财政部主要负责人对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等作了工作部署。河北省、贵州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就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大省级转移支付力度,增加经费投入,保证中小学教职工资发放,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等问题发言。

  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对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共分三个部分,一是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二是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三是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的印发,对各地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02年底,全国已有95%以上的县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和人事管理上收到县,广大农村普遍建立了由县(区)统一发放教师工资的制度,农村大面积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现象得到遏制,以政府为主,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经费、确保农村中小学建设和危房改造等所需资金的经费筹措机制正在逐步建立,近年来影响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

 

  [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

  为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保障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健康进行,教育部于2002年2月26日印发《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近几年来,各地在进行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改造薄弱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有的地方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引起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保障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健康进行。

  《通知》明确规定,各地不得将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出售、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已经转让并造成公有资产流失、减损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经批准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幼儿园可以依托优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这类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必须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任何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招“择校生”,高中招收“择校生”,应按照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遵守“三限”政策,即:限分数(不准违反规定录取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新生)、限人数(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班额,不得挤压招生计划指标,变相扩大择校人数。即“择校生”数量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限钱数(“择校生”交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等。

  《通知》还对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其他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撰稿 王民养

审稿 王建国

 

  [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近几年来,针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教育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推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

  1996年原国家教委制定印发了《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1998年,原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1年,国务院作出《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要重视解决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少省市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措施和实施细则,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提供了政策保证。如2002年4月,北京市政府转发了市教委《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规定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条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规范了办学者的法律责任和办学行为,提出了管理工作要求。上海、浙江、广东、江苏、武汉、深圳等省市也分别制定了有关规定、办法及意见。

  为了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情况,分析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以后,教育部要求各地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组织人员对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湖北、广东、深圳、成都等地进行了调研,写出了专题报告。2002年,教育部又组织了对北京、上海、浙江、湖北等省市的重点调研,听取工作建议,与流入地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学校共同总结经验,研究政策和措施。从调查情况看,各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工作进展较快,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各地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流动人口增长较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子女不断增加,就学压力较大。二是部分流入地政府认识不够充分,职责不明确,管理不到位,没有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纳入到本区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三是不少流出地职责不明确,不能配合流入地工作。四是户籍管理政策与学籍管理政策相互脱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五是办学经费措施不落实,流入地尤其是进城农民聚集地政府和教育部门经费支出压力较大。六是部分地方简易学校管理不力,不少学校办学条件差,师资力量薄弱,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低。

  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为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2002年8月,教育部在杭州市召开了全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交流了各地的经验,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要求,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思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坚持“两个为主”的方针,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政府加强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流入地流出地相互配合,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因地制宜、多种形式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机制,使绝大多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能够“进得来、读得起、学得好”。

撰稿 王志伟

审稿 王建国

 

  [学校对口支援工作]

  自2000年启动实施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两个工程”,即“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以来,到2002年已取得显著成效,促进了受援地区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改善了受援学校的办学条件,对于缩小东西地区、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教育差距,促进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2月,教育部等九部委在北京联合召开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电视电话会议,对在这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

  近三年来,东部地区共向西部受援地区选派支教教师和管理人员1800多人次;西部受援地区派往东部地区对口学校培训的教师和挂职的管理人员1400多人次。支援地区向受援地区学校无偿提供资金超过2亿元,并捐赠了大量计算机、图书、教学设备等物品。支援地区还资助了西部13000多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大中城市向当地贫困地区学校共派出支教教师和管理人员10200多人次,接收受援地区培训的教师和挂职的管理人员5100多人次,捐款4800多万元,捐赠计算机13000多台、图书360万册、教学仪器5万多套、衣物67万件。学校对口支援工作成效明显,创造了很多有益的经验。

撰稿 高学贵

审稿 王建国

 

  [印发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发展规划》]

  2002年5月,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印发了《2000年~2005年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为:“十五”期间,通过国家筹集资金扶持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大力推动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至国家扶持建设的所有项目完成时,实现全国将近90%的县(自治区、直辖市)至少有一所综合性的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同时,结合城市住宅建设以及小城镇建设的发展,把场所向社区辐射,形成各具功能的校外教育网络。建立健全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和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的管理机制、制度。到2005年,形成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以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或协调机构)为主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建设和管理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工作格局;命名一批国家级的具有先进水平、具有示范导向功能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

  为了确保《规划》的实施,“十五”期间国家每年将继续筹集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加上2000年资金,6年总计40亿元。2000年~2005年中央集中用于扶持中、西部地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经费累计20亿元;返还地方专项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资金累计20亿元。此外,《规划》还提出要逐步建立健全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管理制度。如:建立规范、科学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和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国家筹集专项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的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制订《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管理规程》;建立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和师资的培训制度等。

  《规划》印发以来,得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响应,各地围绕《规划》的有关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制定当地的建设与发展目标。《规划》的各项目标正在逐步实施。

 

  [颁发第五届宋庆龄奖学金]

  2002年7月1日,教育部和中国福利会联合印发了《关于颁发第五届宋庆龄奖学金的决定》,《决定》指出: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评选推荐,教育部和中国福利会决定向依金生等767名学生颁发第五届宋庆龄奖学金。此次获奖学生中有388名初中学生、379名小学生。

  本届宋庆龄奖学金奖励人数从原来的每省10名扩大至全国每个地级单位2名(初中、小学各1名),获奖人数达767人,比历届最多的312人增加了1倍多。奖金金额也有所提高,由历届一次性奖励500元,改为小学每人每学年200元,中学每人每学年400元,直至完成本学段学业。在评选范围上新增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届奖励活动采取奖励与助学相结合,在名额分配上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增加的名额充分考虑了对品学兼优、家庭有困难的学生的奖励,使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与全国助学活动紧密结合,在各地产生强烈反响。

  教育部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宣传宋庆龄奖学金获奖者的先进事迹。同时,要进一步总结和完善宋庆龄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使其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撰稿 王新立

审稿 王建国

  

  [高中教育发展迅速]

  “九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教育战线广大师生员工的不懈努力,我国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快速发展。2002年普通高中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分别达到676.7万人和1683.8万人,比1995年分别增长403.1万人和970.6万人。这一时期,高中教育注重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在扩大办学规模的同时,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校均规模由1995年的510人提高到2002年的1093人。各地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不断探索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吸引社会广泛参与、积极扩大高中优质教育资源,办学规模迅速扩大,办学条件明显改善。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以课程改革为核心的教育教学改革,教育质量稳步提高。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对高中阶段教育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之间的矛盾,大中城市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与大中城市优质教育资源的短缺的矛盾,农村初中毕业生急剧增加与高中教育的发展不能满足其升学的矛盾日益突出。高中阶段教育已经成为整个教育发展中的瓶颈。

  2002年10月12日~13日,教育部在天津召开了“全国高中发展与建设经验交流会”,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到会并发表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分管教育的领导同志、教育厅厅长(教委主任)出席了会议。教育部部长陈至立作了题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开创高中教育发展与建设的新局面》的讲话,北京、天津等7个地区在会上介绍了发展高中教育的经验。与会代表还参观了天津市的高中,全面了解高中建设的情况。

  陈至立在讲话中全面总结了“九五”计划以来我国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经验、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形势,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政策思路和措施。指出要坚持“九五”期间高中教育发展取得的基本经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开创高中教育发展与建设的新局面。坚持公办学校为主导,积极鼓励民办教育发展,逐步形成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灵活多样的办学格局;形成政府投入为主,动员社会多方参与,受教育者合理分担的机制;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大力推进高中教育事业的发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积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愿望。

  会后,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召开高中教育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创新思路,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后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目标、规划、思路和措施。高中阶段教育呈现出积极发展的良好态势。

撰稿 曹志祥

审稿 朱慕菊

 

  [研究制定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政策]

  2001年~2002年,教育部在对北京、天津、内蒙古、河南、安徽、湖北、浙江、甘肃、四川、宁夏、贵州、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广州、青岛、沈阳等城市,就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幼儿教育管理、幼儿教育机构的教育和服务质量、家庭对早期教育的需求以及社区早期教育资源等方面进行了抽样调研和专题调研。调研结果显示:(1)幼儿接受早期教育的比例逐步有所提高,但地域和城乡差异较大;(2)一些地方幼儿教育的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3)幼教经费在整个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过小,政府投入不足;(4)家长急需科学育儿的指导,但缺乏有效的组织和服务形式;(5)社区内的文化、教育、医疗保健资源等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难以资源共享。

  为进一步推动新世纪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教育部协调中央编办、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妇联等部门和单位,拟定了《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今后五年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和改革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责任、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等问题,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拟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转发。

撰稿 姜 瑾

审稿 朱慕菊

 

  [全面部署“十五”期间扫盲工作]

  2002年,全国共计扫除青壮年文盲170多万,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4%以下。1月,教育部召开全国扫盲工作会议,研究和探讨了新时期扫盲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思路。教育部还印发了《扫盲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指导意见》。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部署了“十五”期间扫盲工作。《意见》明确了“十五”期间我国扫除文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并制定了相关的保障措施。

  《意见》明确了新时期扫除文盲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杜绝新生文盲、扫除现有文盲与使脱盲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巩固和扩大扫盲工作的成果,提高扫盲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意见》明确了“十五”期间扫除文盲的工作目标:(1)扫盲工作的主要对象为15周岁~50周岁的青壮年文盲。鼓励50周岁以上的文盲接受扫盲教育。(2)西部地区尚未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的县(市、区),特别是已经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区),要在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后的5年内,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将青壮年非文盲率提高到95%以上。内蒙古、贵州、云南、甘肃、宁夏、青海等省(自治区)要将青壮年非文盲率提高到90%以上。西藏自治区要大力普及义务教育工作,减少新生文盲,积极扫除青壮年文盲。(3)已经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要以乡(镇)为单位,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年(15周岁~24周岁)文盲,使青壮年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控制复盲现象,在巩固扫除文盲成果的基础上将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或提高到95%以上。

  《意见》明确了“十五”期间的主要任务是:核清底数,健全档案;广泛开展杜绝新生文盲和扫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重点推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和妇女的扫盲教育;大力开展扫盲课程与教学改革;农村中小学校和成人学校要积极承担扫盲工作。

  《意见》还规定了有关加强领导、建立扫盲领导协调机构、多渠道解决扫盲工作经费、重视和加强扫盲教育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工作、坚持对扫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建立扫盲工作的报告和通报制度6条保障措施。

撰稿 孙凤岐

审稿 王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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