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有关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教育领域和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两会上多次提出有关的立法建议,同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也强烈呼吁尽快制定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规范,广大学生及其家长也迫切希望有关学生伤害的处理办法出台。
我国大中小学有2亿多在校学生,这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是未成年人。尽最大可能保障广大学生、特别是中小学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重要职责,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和保证。此次以教育部规章形式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教育部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法构建有关学校安全制度的重要措施。《办法》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共6章40条,对涉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各个方面内容作了规定。
第一,制定这一规章是为了提高学校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每年发生的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有相当部分是由于学校预防意识不足,管理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的责任事故,明确学校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范围,促进学校强化责任观念,加强预防措施,督促学校消除安全隐患,可以有效地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
其次,是为了妥善、正确地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缺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规则和程序,使学校缺乏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而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也容易出现学校在救助、赔偿和处理等方面无所遵循的情形,这不仅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帮助,还往往造成学生家长与学校在责任、赔偿范围等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使事故难以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从而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度建设,解决目前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难点问题,一旦发生事故,能够明确界定各方责任,及时、妥善地处理,解决事故赔偿资金的筹措渠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目前,由于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缺乏具体的依据,使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难以明确自身职责。有些中小学因担心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取消了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甚至取消了体育课的一些项目。这种状况,影响了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因此,建立完善的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和良好的法制环境,明确学校的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为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切实的保障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和适用的范围、对象非常广泛,其内容要能够既符合实际情况又符合法律的要求
《办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8年。2001年初形成规章草案后,起草小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充分征求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有关部门、中小学校长、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鉴于规章内容涉及到《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充分听取利益相关人意见的同时,还邀请了国内民法学界、教育法学界的知名专家、学者,对《办法》内容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了较充分的研讨、论证。
为使规章内容较好体现各个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在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指导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由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因此,在起草中首先做到《办法》的规定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办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办法》具体明确了学校在教育、管理、保护学生方面的责任。其次,由于伤害事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办法》依据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确定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和事故赔偿的范围,使有关规定与上位法的原则衔接一致。
第二,公平、合理原则。《办法》遵循公平、合理地保护学生、学校双方合法权益的宗旨,在整体框架、制度设计和具体规定中,在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了使学校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在维护全体受教育者权利的基础上,体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利。
第三,预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办法》着重强调学校对自身责任的认识,提高学校预防事故的意识与能力。为此,在分析、研究大量案例的基础上,《办法》总结了实践中学生伤害事故常见的原因,概括出学校应当负有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增强学校对这些不安全因素的注意和防范,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可操作性的原则。为有利于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实施,《办法》尽量对事故类型作了归纳,在制度设计与具体规定中充分考虑了实际需要和可能,制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化解事故处理中的争议和矛盾。
三、《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及其适用范围的界定
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是《办法》制定的基础。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作了如下界定,即: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这一界定明确了学校管理职责内的事故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管理职责无关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同时,也将伤害事故的概念限定在造成人身损害的范围内,将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其他校园事故或者教师个人的侵权行为,排除在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之外。有关问题将通过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解决。
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确定为各级各类学校,即大中小学都适用。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是:一是有利于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救治和处理做出明确的规范;二是有利于提高立法的效率。另外,将高等学校纳入《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利于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增强高等学校安全意识,促进高等学校的稳定。
四、《办法》对学校责任性质的界定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是负有监护职责,还是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当前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在一些司法实践和部分群众的观念中,认为中小学应当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学校都应当承担责任。这种观点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能正确说明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所负责任的性质,实际上不利于学校明确自身责任,加强对学生安全的有效保护。为此,在起草过程中,听取了广大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确定:中小学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因此,《办法》根据《教育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学校的责任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同时,依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事故的责任,即如果学校未履行规定的义务与职责,有过错的,造成了学生的伤害,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学校已尽到相应义务,无过错的,则无责任。
五、根据《办法》的规定,在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分为以下类型,学校在下列情况下对学生伤害事故所负的责任
由于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非常复杂,为使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事故时有所遵循,《办法》根据学校发生伤害事故的不同情形,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分为不同的类型:一是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办法》具体列举了学校、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忽视学生安全的各种过错,基本涵盖了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这既是划分事故责任的标准,也是促进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依据。二是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三是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即因与学校或学生个人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过错造成的事故;四是混合型责任事故,即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造成的事故。在上述事故的处理中,责任者根据自身过错程度的比例,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另外,实践中也有一些学生伤害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因素造成的,或者在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对这样的事故,《办法》也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了相应的规定。
六、按照《办法》的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的处理程序
《办法》从实际出发,明确了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学生伤害事故主要由学校进行处理,教育部门予以指导、协助和调解。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这种方式有助于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也为学校、学生及其家长普遍接受。《办法》在具体规范教育部门的调解程序时,明确规定,调解需由学校及学生家长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在处理过程中教育部门起居中调解的作用,主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供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调解协议,双方达不成一致,可以终止调解。同时,规定双方可有多条渠道进入诉讼程序。
七、《办法》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与经费的来源
《办法》主要依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明确学校应根据其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对事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时,可依照《民法通则》、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
赔偿经费的来源及筹措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又一难点。针对这一情况,《办法》设计了三条途径:一是学校筹措。学校无力筹措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二是县级以上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筹措。三是鼓励学校、学生参加相应的保险,包括学校责任保险和学生个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由于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在办学中难以避免的风险,因此,通过保险方式,由学生家长、学校及社会共同负担学校的办学风险应当是比较有效和可行的解决途径。
八、为推动《办法》的实施,下一阶段应做的工作
学生安全问题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长和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安全意识,积极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有利氛围。《办法》的颁布实施,会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事故的处理起到积极作用。教育部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组织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结合《办法》的学习贯彻,对学校进行全面的安全工作检查,指导学校建立安全责任制,完善学校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消除学校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应首先做好受伤害学生的救治工作,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减轻伤害的不良后果。在事故处理中,学校应依据《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负有责任的,应及时筹措、兑现赔偿资金,维护受伤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撰稿 王大泉
[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
为贯彻落实全国“四五”普法规划,实施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认真总结各地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情况和经验,推动新形势下全国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10月25日,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团中央在北京召开了全国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电视电话会议。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会上作了讲话。
陈至立作了题为“全面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基础”的讲话。指出,要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青少年法律素质的提高是全民族素质提高的关键,必须把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的教育与培养,放在事关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基础性地位,放到我们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使之成为当前教育工作的紧迫任务。她要求,充分利用学校教育的特点和课堂教学的优势,发挥学校在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使学校成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要把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纳入教育的整体规划和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全面推进学校法制教育的深入开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四五”普法规划中提出的“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法制课,并且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的要求,切实抓好学校法制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课时安排、教材建设和师资的培养培训。在中小学思想品德教育中加大法制教育的比重,保证有专门的课时用于法制教育;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要将法律常识作为学生必修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要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法律素质,在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学校法制课教学的专任或兼职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为学校法制教育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列入工作规划和具体日程,做好组织、领导工作;要统筹兼顾各类学校的特点与要求,使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的体系;要有专门的法制教育工作机构和相应的专项经费,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加强与司法行政、综合治理、共青团组织和普法主管部门的合作,共同做好对学校法制教育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要把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纳入学校质量评估、督导检查等工作内容,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和奖励制度,鼓励学校在法制教育方面创造新的经验,调动学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张福森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近几年来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取得的成绩。一是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网络已经初步形成。经过多年的努力,全社会现已初步形成了由党委政府领导,人大监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家庭、社会积极参与的法制教育网络。二是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和法律保护工作逐步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和共同行动,法制教育已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展开,课堂教育和社会法制实践活动形式丰富多样。三是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增强了遵纪守法、预防犯罪的能力,提高了意识并逐步培养了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治观念。同时,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已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他指出,要充分认识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促进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要增强法制教育的针对性,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生理、心理、兴趣和接受能力等特点,设定相应的学习内容、目标要求和方式方法。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各地要按照“四五”普法规划和近日四部委下发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或完善本地区、本单位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建立健全师资培训、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探索建立有关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测评、法制课质量评价、学校责任制、依法治校,以及各种基地建设等制度。要加强信息交流,不断提高建章立制的科学性、可行性。要研究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对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的作用,研究法制教育与道德、文化课互相促进的关系,探索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特点、规律及其发展要求,为不断提高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科学性,增强时效性,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会议由中央综治办主任陈冀平主持。出席会议的还有司法部副部长刘?、教育部部长助理李连宁、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杨岳,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团中央等主办单位有关司局的负责人。
撰稿 王家勤
审稿 孙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