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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全国民办教育情况
200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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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已达56274所,在校学生923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44526所,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39.9%;在园儿童342万人,占总数的16.9%。民办小学4846所,占全国小学总数的1.0%;在校生182万人,占总数的1.4%。民办普通中学(含初中、高中)4571所,占全国普通中学总数的5.7%;在校生233万人,占总数的3.0%。民办职业中学1040所,占全国职业中学总数的13.39/6;在校生38万人,占总数的8.1%。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202所,注册学生113万人。其中,进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436所,在校学生32万余人。经教育部或教育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89所,在校学生15.11万人。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高民办教育管理者、办学者的水平,2001年10月教育部在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举办了“全国民办教育培训研讨班”。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民办教育的负责同志和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育管理的同志,及部分民办高等学校、民办中小学校长160多人参加了培训研讨班。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在开班式上为学员们作了教育事业“十五”规划的专题报告,并就民办教育工作作了指示,强调各地民办教育工作者要围绕“十五”期间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从全局考虑民办教育的发展。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问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开展和规范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民政部与教育部于10月19日联合印发了《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工作。同时规定:“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民政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依法简化登记手续并核准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根据各地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开展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登记工作。

  为进一步了解当前民办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思路和政策,教育部组织了调研组,分别赴北京、上海、浙江、江西、广东、四川、陕西、宁夏8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上述地区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

撰稿 金平一 何京华
审稿 瞿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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