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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全国民办教育情况
200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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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共6.13万所,在校生1147.95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4.84万所,在园儿童400.52万人;民办小学5122所,在校生222.14万人;民办普通中学5362所,在校生305.91万人;民办职业中学1085所,在校生47.05万人;民办高等学校133所,在校生31.98万人;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202所,注册学生140.35万人。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泽民主席签署第80号主席令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为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奠定了法律基础。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为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依法治教,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全国总工会、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工会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组建工会工作的领导。凡是经相应行政部门批准、依法登记的民办学校,不论其规模大小,职工多少,都应允许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在民办学校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专职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本人有入会要求,都可以加入工会组织。民办学校的工会组织要依照《工会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和各项职能,在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针对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招生过程中,乱发广告(简章)、滥抢生源、虚假许诺等违规违纪行为,和一些民办教育机构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办学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秩序的通知》。两个《通知》从确保民办教育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出发,分别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招生管理、收费管理和监督、证书发放管理和落实年检评估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民办教育发展研究”,于2002年4月在浙江省宁波市开题。课题力图从我国民办教育的实际出发,分析研究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并从政策、法规、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民办教育发展的新思路。坚持科研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相结合,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相结合,重点和全面相结合,国内研究和国外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理论基础,构建民办教育发展的保障体系。2002年12月课题组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了阶段性研究成果交流会。

撰稿 金平一 何京华

审稿 牟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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