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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第24届学术年会
选择字体:      科技部  发布时间:2006-11-03

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保障措施

  5.形成新型对外科技合作机制

  “十一五”时期,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要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科技竞争力为核心,树立全球战略意识,凝练合作重点,加强统筹协调,提升合作层次,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贯彻落实《纲要》的各项任务,为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国家的总体外交服务。逐步形成“以我为主,互利共赢;为我所用,支撑创新;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统筹集成,突出重点”的国际科技合作新态势。

  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大工程计划,鼓励并支持我国科学家和科研机构参与或牵头组织国际和区域性的大科学工程,充分利用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工程平台,分享世界最新研究成果。从《纲要》实施实际需求出发,有针对性地支持、聘请一批高水平的海外专家和优秀科技人才团队来华从事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培训或工作任职。探索建立长效的人员交流机制,变一般性人员交流为有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水平的人才合作交流。

  完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体系,打造我国对外科技合作平台。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教育部211、985工程,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等相结合,依托有优势的大学、研究院所和企业与国外合作建立一批高水平的国际科技合作研发中心和基地;利用国家高新区、大学科技园、海外科技园,建立一批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和示范服务机构。

  充分发挥政府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引导作用,拓展合作渠道,形成政府搭台,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的国际科技合作格局。重点支持有助于解决科学技术瓶颈难题,有助于利用国外资源,有助于实现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国际科技合作。紧密结合双边、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工作,支持“传统药物国际研究”、“伽利略”、“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反应堆”等一批大科学国际合作项目,完善政府间科技合作模式。加强内地与港、澳、台的科技合作。

  建立和完善国际科技合作协调机制、专家咨询机制、“自上而下”立项管理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队伍。

  6.完善科技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和完善新时期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推进全社会科技进步的科技法律制度体系。积极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深入开展促进科技资源共享,支持科技中介机构与科研机构发展,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扶植生物技术等新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等的法律制度研究。鼓励各地方结合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立法实践,切实加强科技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

  7.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

  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公正公开为核心,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构建 “权责明确,定位清晰,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和“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

  调整和完善科技计划结构,形成由重大专项和基本科技计划组成,与《纲要》任务相衔接的科技计划体系。基本科技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包括基础研究计划、国家支撑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政策引导类计划等。基础研究计划突出原始创新,主要定位分别为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和国家目标导向的战略性基础研究;国家支撑计划突出公益技术研究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突出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重点加强前沿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突出资源共享,为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供支撑;政策引导类计划突出企业技术创新。

  加强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创新管理机制,促进分类管理,根据各类科技计划的定位和功能,围绕国家目标、科学前沿、市场需求等确定国家科技计划的目标导向。加大科技计划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增强企业参与科技计划的力度。加强科技计划的项目实施与能力建设有机衔接,完善科技项目实施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技评价体系。构建统一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与透明,提高科技资源的配置效率。完善专家管理机制,建立科技统计、技术预测、第三方独立评估、信用管理等制度。建立目标管理和问效问责制,加强对计划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绩效评估。

  8.建立有效的规划实施机制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协调机制。发挥“十一五”规划对未来五年我国科技发展的指导性作用,加强规划与计划的衔接。根据“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思路、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部署,制定和实施各项国家科技计划。各行业、地方从各自的发展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科技计划。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行业、区域特点,加强对部门、行业和区域科技计划的协调和分类指导。

  建立健全技术预测机制。进一步把握科学技术发展的新趋势和新特点,跟踪已纳入“十一五”规划的科技领域和重大项目的新变化,为科技规划的滚动实施和动态调整提供决策依据。建立健全技术预测制度,促进技术预测规范化;建全技术预测机构,建设技术预测队伍,广泛吸收社会科学领域、产业界和科研管理部门专家参与技术预测;完善技术预测方法,保证技术预测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建立规范的评估监督与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独立与规范的评估和监督机构,定期评估规划的实施情况,监督重大项目的执行情况。制定和完善适应各类科技活动特点的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评估指标在规划实施中的导向作用。规范评估和监督程序,完善评估和监督机制。提高评估和监督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加强与公众的交流与沟通,建立必要的公示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定期公布评估报告。加强评估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科学技术的新进展和社会需求的新变化,对规划作出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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