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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鼓励利用技术成果领办创办科技企业
2009-04-07 科学网 石明山

  吉林省近日出台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利用技术成果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

  对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在省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以科技开发人员为主体,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与服务等活动科技型企业,享受按15%减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国家及省级大学科技园、中俄科技园进驻企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注册登记,暂停征收注册登记费,并自创办之日起2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支持高新技术项目建设,对企业取得的支持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依法作为不征税收入。2010年12月31日前经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营业税;其向孵化企业提供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孵化企业使用政府产权的房产,自进入孵化器之日起2年内租金减半。

  对列入国家、省计划的高新技术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除中央应收部分和资源补偿类费用外,减半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外经贸区域发展资金、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对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的国家和省级自主创新平台、建立的技术培训平台,对列入年度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高新技术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扩建或异地搬迁所需新增用地等方面都有相应规定。

  在确保全省减排总量目标和环境质量达标的基础上,区域环境容量指标优先配置高新技术项目。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绿色通道。在配额发放、检验检疫、报关通关、信贷保险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提供便利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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