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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意见的函
200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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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办公厅:

  接到省政府议案报告单(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出修改意见)后,我厅认真研究,组织修改,现将意见归纳如下:

  一、要进一步明确家庭的法律责任

  必须靠完善家庭法律体制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有的两部法律在这方面做得远远不够,应补充:

  ①以监护制度为核心明确家庭法律责任。比如,什么是监护制度、哪些人能做监护人;孩子给别人造成伤害后,监护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夫妻离婚后,怎样来保证监护制度有效地实施。这都需要家庭法律制度来调整。

  ②要进一步明确以监护代理制度为核心的学校法律责任。比如,学校是不是监护人,在学校发生的任何事故是不是都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还是监护人把自己监护职责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学校,学校因为过错要承担法律责任,如何形成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要有一个相关专门的部门来行使保障未成年人权利或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么一项工作,教育、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司法、文化、出版等机构应尽的职责法律应再详细,避免出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缺失和空白。

  二、要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可操作性

  如,第十二条第二款,应相应增加内容。比如,有些父母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经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剥夺他(她)的监护资格,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些孩子谁去抚养,应该有更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要杜绝雇佣童工的现象

  如第二十八条,我国法律已明确禁止使用童工,即禁止不满16周岁的人做工。现在国际社会有一种观点,就是各个国家的外贸出口要符合国际劳工标准,所谓符合国际劳工标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标准就是禁止使用童工,限制最低就业年龄。因为按照WTO的规定,使用童工制造的商品一旦进入国际市场,就有可能受到国际贸易制裁。

  四、在行政立法方面要加强

  例如,对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要有相应的限制。青少年任何人买烟酒都要查验身份证,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真正做到保护未成年人。

  五、学校保护未成年人责任人员应该有工人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一章中,“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还应包括工人。工人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也负有重要责任,他们是服务育人的主要责任人。第十八条,应在“文化教育”后加上“社会公德教育”。

  六、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护”一章中,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后加上“夜总会”、“网吧”。还应在“网吧”经营中有严格限制。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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