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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决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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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教育厅、各高等学校:

  年初,我厅印发了《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决定》(吉教发[2003]2号)。明确提出各市(州)教育局、各高校要加强机构建设,聘请法律顾问等要求,这对于高校的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随着教育改革的逐步深入,各级各类学校的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增多,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也经常出现,而各市(州)教育局和高等学校大多数没有常年法律顾问,使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个别单位还蒙受了经济损失。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的水平,切实保障合法权益免遭侵害。要求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

  一、成立依法治校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依法治校工作的领导。建立起校长负责、全员参与、职能明确的工作责任制。

  二、设立依法治校办公室,把依法治校工作落到实处,有专门人员管理。

  三、积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切实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四、要求所聘请的法律顾问或律师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职级达到三级,业绩显著并在省内较有影响和知名度。聘后法律顾问或律师的工作应超前介入,以预防为主,积极发挥其作用。

  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于4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苏佩衡、高清华、银波

  电话:(0431)2713294

 

 
吉林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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