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中国教育 教育资源 科研发展 教育信息化 教育在线 CERNET 校园之窗
凝聚教育正能量:2012年度教育盘点
 站内搜索:
 特别推荐: ·4岁娃学易经引热议 专家:6岁前宜在游戏中学习 2012-10-25 10:11   ·海归“低起薪”是开始还是结束?铆足力气再出发 2012-10-25 10:06   ·汉语为加拿大第二大外语 老外流行讲“普通话” 2012-10-25 10:03   ·“国考”报名冷热不均 百余职位无人应考 2012-10-25 10:00   ·职业教育: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 2012-10-25 09:57   ·陈一冰将硕士毕业 曝论文题目:心理运用与实战 2012-10-25 09:55  
 当前位置:EDU首页 > 中国教育 > 政策法规 > 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2006-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字体大小: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第十条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打印】 【关闭】 【推荐给好友 】 【页面纠错

 

  延伸阅读
· 四川拟规定小学生在校时间不得超6小时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 9月1日生孩子是道坎 晚生几天就晚一年上学
· 天津促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5年内解决择校问题
· 义务教育法执行困难重重 小升初竞争愈演愈烈
· 河北省教育厅:抓住契机 创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人大常委会审议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报告
·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开展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
· 中国开始清理《义务教育法》等8部教育类法律
  投稿
  诚邀合作
编辑:包佳佳、刘芳
电话:010-62603943
    010-62603942
       >>详情点击
莫言领取诺贝尔文学奖
·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全文
·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
·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最美女教师张丽莉事迹
·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及成效
·教育“十二五”规划发布
  文献资料
·2011年长江学者特聘...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
·2012年具有普通高等...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
·“国培计划”示范性...
  教育黄页
·国内外网络公开课导航
·教育院/系/研究所名录
·中国教育网络
·中国大学教学
·浙师大教育评论研究所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 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Copyright(c) 1994-2013 CERNIC,CERNET 京ICP备05078770 文网文[2008]228号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