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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评估细则》的通知
200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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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2003]79号

各市州教育局、语委,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教语用司函[2003]17号)精神,加强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点基础建设,提高测试管理水平,确保普通话水平测试质量,经研究,决定建立湖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检查评估制度。现将《湖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评估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评估细则》精神,认真开展自评工作。省里将采取动态考察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评估工作。2003年对市州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进行评估,2004年对高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进行评估。今后的评估工作依此交替进行。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普通话测试资格,同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湖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评估细则》(略)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OO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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