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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重点高中举办民办学校管理的通知
200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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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2003]5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公办重点高中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学校,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实际,有利于整合教育资源,扩大事业规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的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对公办重点高中单独举办或以其为主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公办重点高中举办民办学校要在保证公办学校规模和教育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凡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重点高中,要确保公办教育资源办学规模逐年扩大,条件不断改善,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以此为前提,逐步扩大所办民办学校招生规模,不断提高当地整体教育水平。
?2、公办重点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必须坚持“四独立”原则,即所办民办学校必须是独立法人,必须独立实行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所办民办学校要切实履行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发放等职责。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四独立”要求和有关规定对所办民办学校进行审批;已经批准举办,尚未实现“四独立”的民办学校,要在今年内实现完全独立。
    3、公办重点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主要应招收高中阶段学生。前几年为减轻初中入学高峰压力举办的民办初中,从今年秋季开始,要以不影响公办初中招生为前提,逐步减少招生规模。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具体年限,在今后2?3年内停止所办民办学校招收初中生。各有关方面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创造良好条件,顺利实现所办民办学校从招收初中学生为主向完全招收高中学生的过渡。
    4、公办重点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在保持“四独立”前提下,可以共享重点高中教育资源。共享重点高中教育资源,要通过严格审核,双方以协议方式确认供需关系和支付共享资源费。共享教育资源必须确保公办重点高中正常教学需要,不得损害重点高中学生应享受的教育权益。
    5、公办重点高中举办民办学校招生必须严格执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招生数量不能超过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其教育资源核定的招生规模;新生录取应参照当地高中招生实际情况由学校确定录取分数线,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应严格执行物价、教育、财政等部门共同核定的收费标准。学校应将招生数量、录取线、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办重点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得在其他学校挂靠办班。
    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重点高中举办的民办学校的管理。依法依规对学校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督促学校切实依法依规办学。凡有违规办学行为特别是违规乱收滥支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举办民办学校的重点高中的相关责任。
湖南省教育厅

二OO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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