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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意见
200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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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2003]53号

    为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以下原则
    1、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2、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我国的教育方针,符合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教育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中外合作办学应立足于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应着重发展我省急缺的新兴学科和空白学科,提高我省教育的国际竞争力,逐步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
    4、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在教育行政管理和办学活动中的领导权,高度警惕并防止境外机构试图通过合作办学对我国进行政治、宗教渗透等活动。
    二、严格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制度
    1、我省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在省内合作举办并设置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2、由我厅审核或批准的实施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由教育部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3、不设立专门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者均须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并按中方合作者的隶属关系和合作办学的层次,依照《条例》的规定审批。
    4、申请开展不设立专门机构的中外合作项目,经我厅审批同意的,由我厅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许可证”(样式附后)(略)。
    三、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
    1、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必须凭办学许可证到物价部门核批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报我厅备案。
    2、高等学校要加强内部管理,院、系未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与境外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在我厅备案后,方可公布。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机构名称、办学性质及收费、考试、发证等事宜不得含糊其辞,误导公众,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许诺。
    4、对未经批准擅自筹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违反规定滥收费、滥发文凭(证书)、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我厅将依据《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整改、停止招生以及停办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湖南省教育厅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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