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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第24届学术年会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摘要)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一)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二)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三)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四)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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