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EDU首页 | 中国教育 | 高校科技 | 教育信息化 |  CERNET |  公开课导航
首页  |  科技前沿  |  科普知识  |  评论  |  人才  |  高校成果  |  高校资讯  |  会议通知  |  专题报道  |  数据排行  |  每日要闻  |  每日全部资讯

CERNET第24届学术年会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摘录)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198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五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三)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七)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局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特别声明: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分享到 更多

相关资讯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opyright © 1994-2017 CERNIC,CERNET,京ICP备05078770号,京网文[2014]2106-306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