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零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百五十六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 违反保护文物法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四条 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八章 渎职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赃款、赃物没收,公款、公物追还。
犯前款罪,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权利。
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章之罪,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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