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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
200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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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02]2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精神,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等各项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解决好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银行要解决好建设资金贷款问题

  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内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对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的信贷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要优先选择已经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中的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作为贷款对象;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前提是:项目法人必须首先落实项目建设所必须的资本金。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借款人可以是高等学校、高校后勤服务实体或其他有关企业。各商业银行对学生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提供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方式。担保贷款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各商业银行应将学生公寓贷款纳入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签定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统一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主动配合,解决好建设资金问题

  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等各项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社会投资、银行贷款、政府支持和高等学校自筹等渠道解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统筹协调,主动配合有关各方开展工作,对落实当地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与政府、银行、高校等有关方面沟通。凡属教育行政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快推动落实;对难以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从严审批用于银行贷款质押的学生公寓收费权,并对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进行统一登记。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止重复审批和重复登记。

  三、高等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各方落实建设资金

  各高等学校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银行、项目法人,落实必要的建设资金,加快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等各项后勤服务设施建设。高等学校可以凭非教育设施,以保证担保的方式,或将非教育设施作为抵押物,以抵押担保的方式,为承担本校学生公寓等后勤服务设施建设的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和其他有关企业提供项目建设贷款担保。高等学校应为发放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商业银行,出具贷款年限内学生公寓月平均入住率不低于90%的保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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