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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篇
2009-06-10    厦门大学副校长 邬大光 中央教科所 卢彩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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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阶段

  一、萌芽期(1978-1983)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复兴究竟从何时算起,众说纷纭。有的认为其起点应从1978年10月湖南长沙中山业余大学创办补习班开始,有的认为应该从1982年3月北京创办的中华社会大学开始。目前比较公认的看法,是把中山业余大学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后民办高等教育的雏形,把1982年创办的中华社会大学作为民办高等教育的诞生标志。

  二、复兴期(1984-1991)

  1984年3月,北京海淀走读大学——国家承认学历的第一所民办高校诞生,极大地鼓舞了民间办学的热情。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全国民办高等学校迅速发展到370所 。

  三、快速发展期(1992-1996)

  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谈话,使整个社会思想得到了进一步解放,一些传统的思想禁锢被打破,民办高等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颁布,《纲要》指出:“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并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提出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四、规范发展期(1997-2001)

  1997年国务院发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我国建国后第一部民办教育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进入了规范化发展时期。一方面,全国各地通过第二次换发《办学许可证》,对民办高校进行了大规模的清理和整顿。如陕西省为了规范了办学行为,注销了陕西炎黄文化进修大学、陕西秦岭科技培训大学等一批办学机构 。据统计,1996年全国民办学校为1130所,1997年降低到1115所,1999年为1277所,2001年为1415所。尽管在此期间,有一批民办高校被关闭,但在总体上,民办高校呈上升趋势。

  五、依法发展期(2002-现在)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以及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新的发展阶段。尤其是关于举办民办高校可以适当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虽然由于主客观原因,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但是,《促进法》有关合理回报这一规定的出台,无疑是对我国以往大学理念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对我国以往大学制度的重大突破。这一规定的出台,使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相关制度,更加接近民办高等教育的实际,对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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