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教授同题论文一稿十投遭质疑
连日来,记者在一些学术论坛上发现,举报一稿多投的帖子比比皆是,上至教授、院长,下至硕士研究生,一稿两投、三投,甚至八投、十投,都不在少数。
比如,《住房抵押贷款提前还贷风险管理研究》一稿八投;《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探讨》一稿四投;《拷贝硅谷:一种聚集网络理论解释》一稿四投。
记者认真查阅后发现,这些一稿多投的论文中,有一些略做调整和修改,有一些干脆就是全盘照搬。值得注意的是,一稿多投的“目标刊物”大多是一些非名牌高校的学报以及一些不太知名的专业刊物。
对这种行为,网友们也各有看法。有的认为“怪就怪现在文章不好发,投稿半年没回复,加上我国的学者研究实际问题的多,长时间发不出来,文章的意义损失大半,逼得作者没办法才一稿多投啊”,“一稿多发也有编辑方面的疏忽”,“硕博士毕业与职称评定与发表文章脱钩,很多问题就解决了”,甚至有网友建议修改投稿规则,“作者可以一稿多投,根据期刊的级别和回复时间,决定在哪儿发表,这可以强化期刊的竞争”。
记者注意到,其中有一些一稿多投的论文确实是前一篇的刊发日期要晚于后一篇的收稿日期。但也有网友指出,一稿多投占用学术资源,而且浪费审稿者的时间和精力,“一搞多投虽比抄袭情节稍轻,但也可以反映出作者急功近利的心态。有些还未步入社会的学生就这样,更是不得了,以后还如何做学问。”有网友建议,要把一稿多投的作者列入黑名单,以后才能真正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还学术一个清洁的空间。
据了解,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尚无明确规定严禁一稿多投,教育部刚刚发布的《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中列举的7种高校学术不端行为中也没有明确包括“一稿多投”,其中第七项为“其他学术不端行为”,但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
国内的一些学术期刊在投稿须知里明确表示不准一稿多投,而国外的多数学术期刊还要求作者签署相关声明。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一稿多投”是这样规定的,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此规定,法律界人士也有不同的解读,有人认为,由于目前众多的学术期刊都是稿件供大于求,受稿方对投稿稿件既有挑选权,也有时间的掌握权,却很少顾及时间的限制,因此《著作权法》并未将“一稿多投”设定为禁止性条款,一方面提醒投稿方重视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在提醒受稿方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内享有权利,“一稿多投”也可以理解为投稿人保护自己、降低风险的一种方式;但也有人认为,这实际上间接规定了作者没有一稿多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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