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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国中小学骨干校长高级研究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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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第三次全教会精神,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和“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会议”的要求,我部决定从2001年6月开始分期举办“全国中小学骨干校长高级研究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中小学千名骨干校长研修计划”是《行动计划》"园丁工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该计划包括两项内容:一是骨干校长研修班,即对各地推荐的千名中小学骨干校长分20期进行重点培训。研修班从2000年3月启动,已于2000年12月圆满结束并取得重要成效。二是骨干校长高级研究班(以下简称“研究班”)。“研究班”以优秀校长为培养重点,着眼于造就一批教育家型校长。研修时间为一年。研修期间采取分段短期集中脱产理论学习、专题研讨与在职自学、总结经验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导师制”,对学员进行个别指导,帮助校长提高教育理论素养,总结办学思想和经验,著书立说。

  二、“研究班”学员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是:

  (一)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的在岗正职校长;

  (二)获得过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

  (三)参加过校长提高培训或高层次研修;

  (四)在实施素质教育,开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思路明确,管理能力强,有突出的办学实绩和成功的办学经验,在当地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

  (五)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发表过有影响的教育教学改革或学校管理方面的研究成果;

  三、“研究班”名额为60名,其中:中学校长30名,小学校长30名。“研究班”学员产生程序和办法为:

  (一)请承担“全国中小学千名骨干校长研修班”任务的10所培训机构从每班择优推荐3-5名优秀学员。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学员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择优推荐2名(其中:中学校长1名,小学校长1名)候选人。在严格掌握候选人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有一定外语基础的校长可优先推荐。

  (三)由“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专家委员会”对培训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出的学员候选人进行差额评议,形成建议名单。

  (四)教育部人事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学员人选。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尽快按学员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择优推荐本辖区内的学员候选人,并于2001年4月5日前将每份学员推荐表(见附件)一式两份报教育部人事司干训办,同时一式叁份报“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专家委员会”秘书处(通讯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663号 华东师范大学内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 联系人:代蕊华 邮政编码:200062)。

  五、“研究班”由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和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承办。学员人选确定后,我司将委托上述两个培训中心分别发出具体办班通知。接到办班通知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安排校长参加学习,并协助做好有关工作。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和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要根据办班宗旨,在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精心设计培养方案,严格组织实施,确保“研究班”质量。

  六、“研究班”结业后,颁发教育部人事司统一印制的“全国中学骨干校长高级研究班”和“全国小学骨干校长高级研究班”培训结业证书,同时在我司“全国骨干校长资源信息库”中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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