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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200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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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教高〔2005〕145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转学管理工作,结合高校在学生转学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我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必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同意,由转出学校将《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及学生招生录检表复印件报我厅高等教育处审核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如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擅自接受学生转学的,由转入学校承担责任。

    二、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得转学。转入学校接受学生转学申请,必须有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学习成绩单。

    三、高等学校参加由省高职“专升本”联考联招委员会组织的专升本考试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生,如无特殊困难,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

    四、高等学校向我厅高等教育处申办转学手续时间为每年7月和12月,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五、高等学校向我厅高等教育处办理学生转学手续,可以采取寄发函件或委派专人办理等形式,严禁委托家长或学生本人办理转学手续。

    六、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指定一名校领导负责学生转学的审批工作,校有关业务部门要认真审核学生转学的有关材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在办理学生转学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我厅将予以通报和作出处理。

 

福建省教育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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