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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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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教人〔2005〕1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转换学校运行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2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1、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科教事业进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证。

    2、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以实行聘用(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加快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

    3、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编制管理,调整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改进和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实行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完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建立教师交流制度,促进教师队伍合理流动。

(二)加强编制管理,规范机构和岗位设置,做好人员分流工作

    4、按照我省关于中小学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小学校类别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农村小学办学点单独核编,农村寄宿制小学要有生管人员编制。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合理设置学校内部机构,并在核定的编制数和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5、认真做好现有教职工的定岗定员和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各地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应根据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办发〔2002〕28号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要在本文下发一年内与学校脱离关系。

(三)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改进校长选拔任用办法

    6、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具有人事聘任权、干部提名权。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校长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充分发挥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7、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省委《关于调整省委教育工委职能加强和改进我省学校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闽委〔2004〕56号),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各设区市、县(市、区)应尽快成立教育工委,理顺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逐步建立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今后凡出现中小学校长职位空缺,要把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中小学校长主要选拔任用方式。

    8、严格掌握中小学校长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政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完全中学(含高级中学)校长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中小学校长的任职资格是: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9、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5年,可以连任。要明确任期内的目标责任。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办法,把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和完善对校长履职的监督体系,实行校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10、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校长职级制,逐步取消中小学学校的行政级别。要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开的原则,积极开展中小学校长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四)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度,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

    11、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凡在中小学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调离教学岗位。努力拓宽教师来源渠道,择优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中小学任教。

    12、全面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用(聘任)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精神,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与教职工签订聘用(聘任)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相应待遇等。在聘用工作中,要完善聘用办法,健全聘用组织,规范聘用程序,严格掌握聘用条件,认真做好岗位责任制考核和聘用工作。

    13、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深化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全面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教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限制,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的比例。

    14、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学校应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师德、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研究制定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社区代表以及学生家长参与学校评价和考核教师等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收入分配、奖惩和聘用(聘任)的重要依据。

    15、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认真妥善地处理人事争议,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中小学校和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应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教职工与学校在履行聘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由学校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五)建立和完善与聘用(聘任)制度相适应、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

    16、进一步搞活校内分配。学校在核定编制基础上,中学以学校为单位,小学以中心校为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学校可打破现行的分配办法,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我省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闽人发〔2003〕80号),按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校内分配制度。允许学校将国家规定的工资中的活的部分,加上其他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学校可用于教职工分配部分,结合在一起重新分配。将教职工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数量和工作业绩挂钩。国家规定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予以保留。

    17、结合搞活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完善教师工资国库统一发放措施,切实保证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18、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要着重解决中小学教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尚未建立中小学教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县(市、区)应尽快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六)合理配置人才资源,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19、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及中小学教师交流制度。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校对校”的交流机制,交流期为1年。从2005年起,有条件的城镇中小学教师要到农村学校服务1年以上。城镇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应有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要通过试点,逐步实现教师合理流动的制度化,促进教育系统内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缓解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不足的矛盾,提高教师资源的使用效益。

    20、加强对人员流动的引导与服务。积极推动中小学人员在校际、区域之间合理流动。鼓励未聘人员进入人才市场,面向社会跨行业流动,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

(七)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21、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改革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具体实施。

    22、狠抓落实,稳步实施。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中小学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改革方案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多种途径征求意见。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革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对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保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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