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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涉外法律人才专门化培养模式探析
2014-10-28    《中国大学教学》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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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突破法学教育中外合作的瓶颈,北外法学院尝试探索一种新的“中外对接”模式。这种“对接”既包括学程的对接,也包括具体教学活动的对接。在学程“对接”方面,通过大学和院系合作,已有美国UC Hastings等多所法学院为北外法学院毕业生提供海外留学的“绿色通道”。“绿色通道”的具体措施包括承认北外法学院的英美法学分、缩减在美学程和免LSAT考试直通J.D.、由LL.M项目直升J.D. 项目等。这些举措使学生将本土法学教育与海外法学教育更加顺畅地进行对接,极大便利了本土人才走向海外。另外,北外法学院的海外远程教学系统已经投入使用,部分海外合作法学院通过远程教育系统能够实现美国学生与中国学生同步授课,这种“教学绿色通道”也提升了教学环境的国际化程度,高效而经济地利用了海外法学教育资源。

  4. 实质性国际项目推进

  基于经济条件等原因的限制,通过常规化手段创造一种具有“在场”感的环境,让中外学生和中外教师在同一个时空中共同学习,对于大多数法学院而言仍然是相当困难的。在这方面,具有实质教学、研究内容的中短期国际交流项目的开展可以有效弥补法学院国际化氛围的不足。国际交流项目的组织形式多样,简要概括如下:一种是较为经济简便的,附加在海外项目之上的1+1式合作项目。如承办为期1~2个月的国外法学暑期项目、夏令营等方式均可以达到这种效果。国内法学院为海外暑期项目提供一些便利和互惠条件,并建立外国教师和中国教师共同授课的模式,以获得中方学生同等参与的权利。中国学生在这种暑期项目中能够有机会充分接触外国教授和学生,共同开展外国法或国际法学习。北京外国语大学每年5月份都会与美国芝加哥的Depaul大学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共同举办暑期项目。美方4~5位教授授课,讲授“国际商事交易法”、“国际人权法”、“知识产权法”等课程,中方组织教师和特聘教师以英文讲授中国法。项目在美国的知名度日益提升,每年均有30~40名美国学生参与,课程向北外法学院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免费开放。对于中国学生而言,既能够在家门口参与到美国学生的课堂环境,同时也能够了解中国法的英文表达。

  第二种类型是自办主题性国际项目,如“知识产权法国际研修班”、“国际法研修班”、“国际组织人才项目夏令营”等。此类项目通常以一个法律主题为线索,或与产业界合作,全球范围内聘请教席,在较短的时间内聚集全球资源,创造一种国际环境。此类项目所需资金较多,操作难度较大,而且主要适合较高层次的人才培养。此类项目成功的例子很多,如程家瑞先生发起、由厦门大学操作的“厦门国际法高等研究院”。该研究院参照“海牙国际法高等研究院”的运作模式,于每年夏季举办国际法学术研习班,邀请国际法学界权威学者与法官来厦进行短期讲学,并面向全球招录学员。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的一系列“夏日学院”也已经成为该院的王牌项目,如“2009国际智慧产权夏日学院”、“2010年大学与企业培育国际研发精英计划”。北京外国语大学亦曾于2012年3月与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共同举办“央企‘走出去’法律风险防范培训班”,集合了高校、政府机构和在京国际法学教育精英(包括跨国律师和外籍法学教授等)共同授课,反应良好。以外国法为研习主题的项目也有不少成功的例子,如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的“台德、台日法制夏日学院”。其项目举办初衷即为海峡两岸乃至亚洲学生提供直接接触和了解德国法、日本法的机会,使学生们身在亚洲能够面对面向德、日最顶尖的法学教授学习。2012年政治大学的“台德法制夏日学院”聘请的是德国国立慕尼黑大学法学院院长、Max-Planck研究所所长等知名学者到政大讲学,辅之以政大的研究人员和教授担任讲席,规划以公法、社会法、民法和刑法为四大研究方向安排短期进修课程。2012年的“台德法制夏日学院”已经惠及两岸三地近30名学生。有组织、有主题的实质性国际项目,能够集中创造一种国际化环境,开展较为深入的交流与学习。国际项目的形式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面远胜于主题不连续、期间安排随意、缺乏受众支持和意愿认同的邀请海外学者的讲座讲学模式。

  上述仅就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几个操作性问题结合已有的部分实践做了些许思考。随着“卓越计划”的全面展开,更加丰富多样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创新实践将在更多的法学院所开展。我们有理由期待更多有益于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做法出炉并经历时间的磨砺,以使中华法律人才在全球法律发展中彰显更大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1] 韩大元. 国际型法律人才如何培养?[N]. 光明日报. 2011-05-05.

  [2] 黄进. 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 悉力培育造就卓越法律人才[J]. 中国高等教育,2012(9).

  [3] 薛刚凌. 社会转型期:我们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J]. 法学杂志,2011(4):19.

        (本文原载于《中国大学教学》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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