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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泽深:择校费是破坏教育公平原则的最直接体现
2007-03-13  新华网  朱小勇 薛冰 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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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籍全国人大代表郭泽深(信息时报杜翠摄) 

  郭泽深代表表示择校费是破坏教育公平原则的最直接体现

  “一些学校认为收取择校费是防止腐败、体现教育公平的一种方式,这是不对的,择校费的出现不仅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更是破坏教育公平原则的最直接的体现,应该尽快取消公办学校收择校费这一做法。”昨日,在全国两会开幕前夕,广东籍全国人大代表郭泽深的发言掷地有声!全国人大代表、湛江师范学院院长郭泽深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交有关建议,要求尽快取消公办学校收取择校费的做法。

  观点:择校费违反教育法

  郭泽深指出,当今,择校费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动辄几千,甚至上万的择校费超出了许多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也有悖于教育公平性。一旦金钱成了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筹码,教育公平性就无从谈起。解决好择校收费问题既涉及教育的公平性,又涉及到我国的国情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建议取消公办学校不合理的择校费。
  他认为,择校收费问题直接触及到教育的公平性的问题,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我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办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不能老盯住家长的腰包,不能只是有钱的孩子才能接受优质教育,而无钱人的孩子只能接受质量较差的教育,否则有悖于义务教育平等性、公正性原则,有违义务教育阶段最起码的教育公平、均衡发展原则。

  建议:教育遵循三个原则

  郭泽深认为,取消不合理的择校费,治本之策在于坚持教育公平为根本,继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并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高分任选。

  以考试分数来选学校,实行高分任选的原则。每个人都凭自己的本事,根据所考的分数来选择学校,要想进入重点学校就必须达到一定的分数,实现公平公正。

  2.就近确保。

  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表明了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的分配原则,而目前的教育资源还达不到让家长有任意选择学校的权利,严格遵循此项原则将能保证每个适龄儿童都能在公办学校中有一席之地。

  3.其他抽签。

  此项原则则是对以上两原则的补充,即在目前教育资源配置存在着不均衡的现状下,重点学校在招收高分学生和户籍所在地学生后仍有部分空缺的指标时,便可在分数限制的情况下,通过抽签形式来决定某一分数阶段的学生能否上重点学校。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解决教育公平不仅要取消名校、择校费,更要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政府提供保障性教育条件与机会,而由市场分配来实现富人选择优质的“选择性教育”。这一部分的教育供给,可借鉴国外的做法,由民办教育来提供优质的高收费教育。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享受政府公平投入,公共财政向弱校倾斜保障公平改变目前的不公。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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