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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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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重办发(1994)15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年02月28日

【实施日期】1994年02月28日

【正  文】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我市农村开征了农村教育费附加,自开征以来,全市共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3亿多元,这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发放民办教师工资,改造中小学危房,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有的地方未按规定的计征率征收,有的地方征收单位不统一,挤占、挪用教育费附加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93〕1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必须按省人大《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川委办〔1990〕53号文件的规定,以上年农业年报为依据,按农业人口人均纯收入的1.5%比例计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计征比例。

    二、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单位仍按省政府川府发〔1989〕140号文件和市税务局、财政局、教委《关于改进和完善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的通知》(重教发〔1990〕15号)规定,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征收,乡(镇)财政所可按入库总额提取不超过1%的征收业务费。

    三、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不改变“乡筹乡有”、“乡收乡用”的前提下,一律实行“乡收县管”的办法即乡(镇)财政所征收后,全额拨交给区、市、县财政部门,区、市、县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专户、分房立帐,使用时,由乡(镇)教育、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区、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审批后,由乡(镇)教育鳌?
  
    四、建立健全推广普通话工作制度
  
    1.各级商业行政机关、公司都要把推广普通话工作纳入工作规划、计划,形成工作制度。
  
    2. 从1992年下半年起要把坚持用普通话接待外地顾客列为服务规范的重要内容,并把使用普通话的要求作为企业评选优质服务、文明经商单位和职工录用、晋升、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3. 对第一线职工进行普通话培训、考核,在地方语委和教育部门的协助下,各级商业行政机关、公司要建立普通话培训考核制度,对45岁以下第一线营业员、服务员进行普通话培训考核。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旅游城市、经济特区从1995年1月起,其他城市和县城从1998年 l月起,实行第一线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对经常与外地人联系工作的干部也应有相应的要求。
  
    五、创造良好的推广普通话工作环境
  各级商业行政机关、公司要定期开展推广和使用普通话的检查、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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