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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下达2011年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2-01-09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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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所属高校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的统筹。普通高校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与学校举办的研究生、普通本专科等教育事业发展相协调,要根据学校办学定位,特别是专任教师的数量和质量,合理确定各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规模。对办学条件紧张的高校,要从严安排招生计划,并通过加大投入、调整办学规模等方式,确保教育质量。我部将加大对高校办学条件的监测和审核力度,对基本办学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将在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限制,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并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高校和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校外办学点的监管,对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宣传给予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我部将对违规招生和违规办学的单位建立不良档案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招生或限制招生处理。

  六、积极研究推进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改革。各地要积极研究所属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加强对区域内成人高等教育的统筹。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等14个报名和分省计划编制改革试点省份,要着力完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工作,更好解决社会需求多样性、考生群体不确定性等供需矛盾,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科学发展。

  请各地、各部门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所属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报送我部发展规划司。

  电子信箱: jhc@moe.edu.cn  传真:010-66096407

  附件:2011年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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