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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点帮扶,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有效的就业援助
11.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各高校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建立帮扶台账,指定院系教师开展“一对一”帮扶,优先推荐,提供至少“一次个体咨询、一次技能培训、一次就业补贴”。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安置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
12.重点开展高校就业困难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帮扶和援助。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努力促进少数民族毕业生充分就业。特别是各少数民族地区省级主管部门和高校要摸清就业困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底数,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要积极开发本地社区、农技、双语教师岗位,继续实施未就业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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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就业管理,提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1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毕业生签约和就业统计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加强管理,引导和规范学生及用人单位诚信签约。高校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就业签约挂钩,不准劝导毕业生签订虚假协议,不准将顶岗实习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统计工作,各地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由省级教育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有关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口管理。要积极探索就业统计方式的多元化,鼓励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进行统计和评价。各省级主管部门、高校、院系要逐级开展就业统计核查。
14.创新就业管理和服务模式。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为毕业生提供更加科学、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要积极探索开展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远程面试、网上签约、网上办理就业手续和改派手续等,认真负责地做好毕业生档案投递、户口迁移等工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就业服务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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