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成为政协委员关注的焦点
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民革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提案》提出,“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凸显、环境污染事故的多发、高发期。而我国环境管理软硬件能力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为此,自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74号(城乡建设类第189号)提案以来,全国已有近半数省份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几年来,‘绿色保险’试点叫好不叫座,环保与保监部门高调推动,保险公司反映平淡,企业态度冷淡。主要原因,一是缺乏国家层面的制度配套和法律‘撑腰’,没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停留在鼓励、引导层面。二是企业缺乏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抱有侥幸心理。发生污染很少被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不承担全部污染损害赔付责任,因此大多数企业不愿意将环境风险管理纳入经营成本之中。对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持观望态度,购买保险的需求不强烈。三是缺乏相应标准,面临着许多技术性问题,保险产品设计、定价和损害赔付都缺乏指导,导致风险分散作用小,公益支持性差。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环境风险评估方法、污染损害认定和赔偿标准等。大多数保险产品盈利性的特征过于明显,赔偿范围窄、免责条款多、保费偏高,削弱了公益性。”
提案建议: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建议全国人大在《环保法》修订中增加相应原则。将《环境损害赔偿法》列入立法调研计划,建立环境损害救济法律制度,强化企业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研究工作,明确企业投保和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和完善保险市场的监管机制和技术标准
进一步加大试点力度,出台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政策。为营造有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市场环境,建议环保和保监部门借鉴“交强险”经验,先行出台高风险企业强制保险政策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同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环境风险抵押金并行制度,强化企业环境风险责任。
建立部门联动监督机制,强化外部约束力。在试点中,保监部门应加强环境风险检查能力建设,对企业提出日常检查改进意见,当企业不采纳时,通过联动机制,由环保部门进行行政执法。
加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础性工作。建议环保部门投入更多力量,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环保标准和指南,出台具体的评估方法和技术导则。保监部门指导保险公司研究更合理有效的保险产品。由于环境污染的损失评估难度较大、专业性强,还需支持试点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提高损失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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