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21日电(记者徐博)记者21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日前就《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部门文件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推动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环境的改善。但目前,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共同起草了《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等。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月21日至27日。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含入幼儿园,下同)、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五项,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全文]
相关知识: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通知 2、卫生部答体检中乙肝病毒检测有关问题
>>点击查看 希望2010——校长书记新春寄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