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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重新公布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名单的通知
2009-12-23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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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重新公布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名单的通知

教职成函[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大力开展社区教育实验,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关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教育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自2001年教育部确定首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以来,社区教育实验工作蓬勃发展,各实验区紧紧围绕社区建设总目标,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努力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起到了支撑和引领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社区教育实验工作,在分析研究社区教育新发展和各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经与各地教育部门协商,我部决定对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做出调整。调整原则是:已被命名为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的不再作为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单位;部分不具备开展实验工作条件的原实验区不再作为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单位;增加一批工作力度大的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为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单位。现将调整后的《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名单》予以发布。

  各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进一步树立大教育观,继续加大社区教育工作力度,不断丰富教育培训的内容、手段、方式与途径,增强社区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更好地满足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多样化学习需求,发挥好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工作中的先行先试和引领作用,努力为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  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八月二日

附件  
1. 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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