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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论坛(2007)企业社会责任分论坛学术简报(二)
2007-11-03  北京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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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2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联合举办的第四届北京论坛第四分论坛暨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在人民大会堂湖北厅正式拉开序幕。在第一天的会议中,与会学者进行了基调发言,并就企业社会责任的前沿问题展开了讨论。

  基调发言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主持,由来自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Philip Selznick教授、南京大学商学院院长赵曙明教授、来自清华大学的王保树教授、伦敦商学院的战略及国际管理教授George S. Yip担任发言人。

  塞尔兹尼克教授主要讨论了企业管理层如何通过协调企业不同组成部分的多样性来实现企业内部和谐,他首先认为企业是由不同的“次群体”组成,比如劳动者、消费者、供应商、管理层,他们有不同的利益,即具有多样性,协调这些多样性需要企业管理层来进行,如何协调,他认为一个途径就是公正,即制定合理的规则解决纠纷。

  赵曙明教授从全球化的角度就中国企业参与全球化竞争发表了看法。他指出,全球胜任力领导者短缺是当今企业国际化进程中遇到的最为严重挑战,全球胜任力领导者的培养与开发是企业走向国际化过程中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点问题。

  王保树教授则与我们分享了他通过实证调查研究所获得的成果:他实施的一项公司治理问卷调查表明:参加调查的公司对增加股东权的措施、改善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减少代理成本、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等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与管理效率并非矛盾,增加监事会行使职权保障措施、拓宽监事会信息渠道非常重要;许多公司对公司之外的法定审计持积极态度。

  George S. Yip教授在关于“公司治理与全球战略”的发言中指出,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会造成不同的全球化战略。员工、股东、董事会、公司高管团队和政府这些公司治理的参与者都会对公司的全球战略产生深刻的影响。对于政府来说,应该关注公司的长期全球战略而非其短期收益。

  在以上四位代表的发言之后,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北京大学的吴志攀教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法官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

  在代表们稍作休息之后,会议进入了第二个单元——企业社会责任的前沿问题。

  首先,英国女王御用律师William Blair先生向我们介绍了以引入公司社会责任为主旨的公司法修改过程中的经验,并希望可以对中国公司法的实践和演进有所裨益。Blair先生认为在英国公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有四个问题需要解决:社会责任法定内容为何?法学定义是什么?由谁来决定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法这次改革会产生怎样的社会影响?上述问题对中国而言也是不可避免的。

  英国巴斯大学教授Klaus Meyer研究了跨国公司在新兴国家的社会责任问题。他首先回顾了对社会责任存在的两种观点的争论;其次分析了跨国公司影响东道国社会的不同的渠道;并在此基础上针对这几个方面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最后简要阐述了在这些领域提高标准的可行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甘培忠老师的发言利用经济学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进行了分层:对于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负的外部性进行弥补的责任,应当通过法律进行规制成为公司所必须承担的法定的社会责任,决不能允许公司将本应由其承担的成本转嫁给社会。对于公司自愿进行的能够产生正的外部性的行为,由于此种行为不仅要求公司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还应非常慷慨,进行此种行为的责任只能是公司的道德责任。

  纽约大学斯顿商学院教授杨贤指出,产品安全在很多国家都造成了一些问题,这已日益成为国际化的问题。对于国家来说,需要不断增长其应对食品安全等问题的能力。在中国,人们太关注短期回报,而忽略了可持续性问题。因此,政府不仅仅要有解决问题的意愿,还要建立激励机制,使人们追求长期回报。

  评议阶段,华盛顿大学教授Lawrence Mitchell再次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进行了澄清,认为其是公司作为社会生活参与者所必须承担的。

  第四分论坛今天的会议气氛热烈,提问踊跃。中间休息时很多学生围着专家提问、交流。大家觉得收益非常大,能同时听到那么多国际一流专家的最新学术进展,实在是机会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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