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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2005年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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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局:
   
   对初中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是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发展状况的重要手段。评价的结果不但要作为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而且对于初中乃至小学的教育教学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5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2005年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实验区应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应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和班级评价工作小组,确保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鉴于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各实验区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初中学校要制定实施细则,使评价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力求评价结果的科学和公正。
   
   三、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应从七年级开始实施,并建立有关档案资料。

    对于2005年毕业的学生,若在七、八年级开展了此项工作并有档案资料的,可进一步规范完善,以初中三年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若在七、八年级没有开展此项工作又无法补齐有关档案资料的,作为过渡,可仅以九年级的评定结果作为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对于2003年入学的目前为八年级的学生,可参照上述2005年毕业生的评价办法过渡。

    对于2004年入学的初中学生,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分学期认真做好评价工作。要搞好学生相关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建档时间应从初中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始。
   
     四、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以《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5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

    综合素质评价应以实证性材料和数据为基础,并充分考虑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同学互评。评价时应注重对实证材料的分析与概括,力求做到客观与公正,避免以偏概全。

     初中毕业生的“体质健康测试”与“实验操作考核”均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之中。
   
    五、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部分:
   
    (一)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尤其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
    (二)等级。建议用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来描述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不同方面的发展状况。对学生在道德品质、公民素养等方面的表现评为D级时应极其慎重。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提供能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状况的典型资料。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陕西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见附件4),并作为高中招生必备条件之一。
   
   六、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价工作委员会对校内各班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接受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应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明确解释并公布。评价结果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校评价工作委员会应进行调研与处理。
   
   七、综合素质评价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各地要认真搞好教育行政干部、中学校长、教师及教研人员的培训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八、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是新生事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宣传国家课程改革的新理念、中考改革的意义和有关政策,宣传我厅的《实施办法》和各地的实施方案,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各地制定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要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确保评价工作科学可行,有利于社会稳定。
   
    各地在执行《实施办法》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教育厅。
   
    附件:1.陕西省2005年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2.陕西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
          3.陕西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等级评定说明
          4.陕西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

                          二○○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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