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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
2008-02-28  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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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印发)

  总 则

  为规范我国高等学校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构建我国高等工程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工程专业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1.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

  1.1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专家组织,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工程教育界专家和企业界专家组成,由教育部聘任。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构建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研究制定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审定专业认证的通用标准和程序;审查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的本专业补充认证标准;审定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做出的专业认证结论建议;领导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开展本专业认证的相关工作;聘任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

  1.2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成员由教育部聘任。秘书处秘书长自动增补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秘书处的职责是:在专家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协调专家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受理高等学校提交的专业认证申请;组织起草专业认证工作的有关工作文件;负责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

  1.3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是按各专业领域设立的专业认证分支机构,在其名称前冠以专业类名称,其成员由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代表组成,由教育部聘任。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主任委员(组长)自动增补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职责是:制定本专业的补充认证标准和相关工作文件;组织实施所在专业的专业认证试点工作;负责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的培训;向被认证学校派出临时性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完成专业认证的现场考查工作;受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处理有关事宜。

  1.4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接受教育部领导,独立开展工作,其成员由有关行业和从事工程教育的资深专家组成。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对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实施监督,确保诚信、公正;受理被认证学校关于专业认证结论或专业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做出最终裁决;接受社会各界对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投诉,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以上各机构的相互关系见附件1(略)。

  2.认证程序

  专业认证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6个阶段:申请认证、学校自评、审阅《自评报告》、现场考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认证状态保持。具体流程见附件2(略)。

  2.1 申请认证

  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在学校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的工科本科专业,已有三届毕业生的,均可申请认证。申请认证的专业由所在学校向秘书处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按照《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要求撰写。

  秘书处收到学校申请报告后,组织相关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请学校是否具备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必要时,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可要求申请学校对某些问题做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审核情况,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可做出以下两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

  (1)受理申请,通知申请学校进入自评阶段;
  (2)不受理申请,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申请认证。

  2.2 学校自评

  学校自评是申请学校及相关院系依照《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对申请认证专业的办学情况和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自评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原则。申请学校应根据自评情况撰写自评报告,提交给认证分委员会。自评的方法、自评报告的要求等参见《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

  2.3 审阅《自评报告》

  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对申请学校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重点审查申请认证的专业是否达到《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的要求。

  根据审阅情况,认证分委员会可做出以下三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

  (1)通过《自评报告》,通知申请学校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及考查时间。
  (2)补充修改《自评报告》,向申请学校说明补充修改要求。经补充修改达到要求的可按(1)处理,否则按(3)处理。
  (3)不通过《自评报告》,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专业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要求后重新申请认证。

  2.4 现场考查

  2.4.1 现场考查的基本要求

  现场考查是由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委派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到学校对申请认证的专业进行的实地考查。现场考查以《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主要目的是核实学校《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

  现场考查的时间一般为3天。现场考查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入校考查前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应提前两周通知被考查学校。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成员应熟知《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应在进入学校至少4周以前收到学校的《自评报告》和主要支撑材料,并认真阅读这些材料。进校考察期间专家组按照《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组工作指南》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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