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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的通知
200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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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26日)

  现将《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资格》)颁发试行,本《资格》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幼儿园。

  《资格》是根据我国幼儿教育对幼儿园园长素质提出的要求、兼顾园长队伍现状而制定的;是选拔、任用、考核和培训幼儿园园长的基本依据、各地应采取有大措施 通过组织岗位培训和日常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工作锻炼,使幼儿园园长努力达到《资格》的基本要求;同时做到按《资格》选拔、任用新的园长。

  实施《资格》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先行试点,取得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开。

  由于不同地区的情况差别很大,各地试行《资格》掌握具体标准时,可有一定的灵活性。

  附件:

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  

  一、园长任职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幼儿教育事业。

  (二)示范性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具有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
  
  其他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合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获得幼儿园教师专业考试合格证书,有一定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具有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

  (三)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二、园长的主要职责;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全面主持幼儿园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法规、规章,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

  (二)负责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文化、业务学习;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关心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发挥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代表大会在幼儿园民主管理中的作用,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主持幼儿园的保教工作、领导和组织安全保卫、卫生保健工作,贯彻有关的法规和规章 确保幼儿在国安全、卫生和健康;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幼儿园课程标准 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领导和组织行政工作,包括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和奖惩及国合、设备和经费管理等。

  (五)密切与家长和社区的联系。向家长和社区宣传正确的教育思想和科学育儿知识,争取家长和社区支持幼儿园工作。

  三、园长岗位要求:

  (一)基本思想品德要求: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热爱幼儿,尊重、依靠、团结教职工。

  3、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作风民主。

  4、敬业守职,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勇于改革创新。

  (二)岗位专业要求:

  1、正确领会和掌握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基本精神,熟悉幼儿教育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办园。

  2、有一定的幼儿卫生、心理和教育的基本理论,了解和掌握幼儿身心发展和教育的基本规律,有正确的教育观念。正确掌握国家幼儿园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并能组织实施。

  3、有幼儿园科学管理的基本知识。

  (二)岗位能力要求:

  1、能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结合本园实际制订本园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有管理和指导保教工作的能力、能组织管理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指导教师制订适合幼儿发展水平的教育计划;正确评析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有效的教研工作,帮助保教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改进保教工作。

  3、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善于依靠和动员家长、社区等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和支持幼儿园建设。

  4、有一定的撰写文稿和口语表达能力、能拟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经验和研究报告,并指导教师撰写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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