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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内容说明
2012-05-29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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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有关内容的说明

  一、《办法》中所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一贯制学校、独立初中、完全中学(不含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

  二、《办法》第二条中提出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是指小学和初中均达到省级规定的办学基本标准。

推荐内容>>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推荐内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三、《办法》第四条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评估,依据国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

  四、《办法》第四条中所使用的差异系数是小学(初中)的综合差异系数,是8项评估指标差异系数的平均值。小学(初中)的差异系数值越大,反映均衡水平越低;差异系数值越小,反映均衡水平越高。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内容说明

  标准差是统计学通用的计量方法,反映了各义务教育学校某项指标的数值与该指标县域内所有学校平均值的离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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