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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今秋起免除学杂费
2016-11-09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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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

  根据2016年8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四类学生的认定标准:建档立卡家庭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残疾学生的认定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由残联负责。事实上残疾但暂未持有残疾人证的学生,按规定应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需先办理残疾人证。

  《办法》中规定,学杂费减免工作常规程序分为“四步走”:由县(市、区)教育部门在招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普通高中学生录取名册提供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反馈同级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在开学前将名单提供给相应学校,最后由学校进行免除相应学生学杂费的工作。

  《办法》中同时指出,因遗漏、身份变化、跨区域入学、信息存疑等情况,经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后,学校在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后的学生申请报送县(市、区)教育部门。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其学杂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

  《办法》要求学校应及时将免学杂费情况告知家长,除按上述时间节点集中办理外,其他时间接到学生免学杂费申请,也应及时受理、及时认定。

  《办法》最后强调,对于免除学杂费工作的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免除学杂费工作和更新本部门信息以外的事项,不得未经许可对外提供,更不得随意泄露。通过网络比对的,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确保学生信息不被泄露和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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