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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加强校服管理 校服验收应“明标识”
2015-07-09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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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7月8日电 (记者赵婀娜)为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制度,确保校服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工商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校服生产企业登记注册,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校服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单位指导。

  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意见要求,各采购单位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采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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