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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练弯腰8岁女童不慎致瘫 学校该不该担责
2002-09-03    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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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8月29日

  ■致电人:马女士

  ■事由:8岁的女儿在寄宿学校就读,夜里练习后弯腰不慎下肢瘫痪,就医两个月已花去10多万元,夫妻均为外地来京的打工族,举债无门。学校对此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

  ■马女士:孩子在寄宿学校受的伤,监护权在学校,孩子治疗费是否应由学校承担

  8月29日晚上,记者在宣武医院神经内科见到了病床上年仅8岁的女孩小双玉:面孔浮肿,大小便失禁,腿部无知觉,双脚痉挛地紧紧绷着……形神憔悴的马女士抑制着泪水告诉记者说,我们夫妇都是来京打工的,为了孩子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千挑万选看中了这所寄宿小学。6月27日晚上11点多,校方从医院打来电话说孩子出事了。我们赶到医院后,看到孩子坐在椅子上,腿软软的,医生的针扎进去一寸也没反应。双玉说,同宿舍的两个学生在校外业余学舞蹈,看她们后弯腰很轻松手就着了地,她也在床上做了一下。

  后做核磁共振确诊为脊髓损伤水肿,辗转住进宣武医院。经过治疗现在双玉的腿有了恢复的迹象,医生告诉我们,现在是治疗的关键时刻,如果放弃,就意味着双玉将从此终生瘫痪。可是每天的治疗费就1000多元,住院两个月来已花去10多万元。我们夫妻俩四处借贷已求告无门,还拖欠医院2万多。马女士夫妇心急如焚地说:我们把孩子交给学校,孩子在学校受了伤。作为孩子的监护方,学校只借给我们3.5万元,去年学校还给学生上意外伤害保险,今年不交也不征求家长意见。学校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支付双玉治疗的费用?

  ■校方:学校寄宿有规定“在宿舍内不做任何危险动作”,孩子受伤,应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该校校长和书记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事发后校医、校车和生活老师一直陪着双玉一家辗转5家医院,直到第二天。校领导、老师和双玉的同学多次去医院看望她。以后我们还将继续关心小双玉。事发于6月27日晚上11点,双玉上了两回厕所后告诉老师腿疼,不一会儿她突然站不住倒在了地上。学校及时把她送到医院,为交3万元住院押金,等不及银行开门,老师们凑了1.5万元,第二天一早送到医院。寄宿部楼内墙上挂有《住宿生常规要求》等校规制度,其中有“在宿舍内不做任何危险动作”的要求。况且这不是学校组织的练习。至今我们未见到诊断结果,因而不能断定她的病是否与做后弯腰有关,也不能断定她的病是否与学校有关,这一切应由相关部门做鉴定。

  校方解释说,没给学生上保险是因家长反映学校乱收费,这种收费今年成了被制止的内容之一。8月21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9月1日生效。其中规定在12种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在10种情况下学校没有责任,双玉在学校的事属于后10种情况之一,我们觉得该依法办事。

  ■专家: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时,学校应当适当给予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卓小勤教授认为:学校认为应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此事,我认为这一主张不能成立。首先,教育部颁布的《办法》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是9月1日之前发生的,不应当适用该办法。《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此,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要由法院审理认定学校是否有过错。如果学校有过错,如管理不善等,校方应承担责任。

  即使学校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家长与学校建立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后,家长负有向学校交纳费用的义务;学校在收取学生家长交纳的费用的前提下,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教育服务的义务。对于住校学生而言,学校所收取的费用除学费外,还包括学生的住宿费、生活费和管理费。因此,可以认为学生家长已经将学生的监护责任委托给学校了,如果学校未对学生尽到妥善管理的责任,致使学生在住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马女士告诉记者,双玉在学校是品学兼优的学生,很要强。而拖欠数万元医疗费已使双玉面临马上停止治疗的绝境,孩子的未来日夜揪扯着这对父母的心。虽然目前已有一位律师愿为小双玉提供法律援助,但通过诉讼解决双玉的治疗费对于马女士一家来说无疑还相当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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