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中国教育在线教师招聘 http://teacher.eol.cn 2011-04-25
青岛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管理效益,确保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订《青岛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履行请假手续
1.教职工均应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严格履行考勤与请假制度。
2.教师必须按照课表安排准时上下课,并参加学校规定的每周学习日及其他集体活动。
3.兼任党政管理干部的教师须在全面履行职责、保证党政管理工作任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备课和上课时间,坐班时间不得少于全勤时间的1/2。
4.党政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和院系专职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及专职从事科技开发工作人员均实行坐班制。
5.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及请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一)探亲假
1.在我校工作满一年、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包括寒暑假)团聚的正式职工,可以享受到配偶所在地的探亲假待遇,每年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路途另计)。
2.与父母分住两地,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包括寒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到父母所在地的探亲假待遇。但职工能够与父亲或母亲中一方在公休节假日(包括寒暑假)团聚的,就不能享受探望父母待遇。未婚职工探望家居外地的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路途另计)。如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不能每年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路途另计)。已婚职工探望家居外地的父母,每四年给一次探父母假,假期为二十天(路途另计)。
3.职工配偶或未婚职工父母公派出国两年以上的,每两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三个月。首次探亲须在被探望亲属出国一年以后。不符合上述条件提出出国探亲的,按事假处理,原则上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3个月。
4.新分配来校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5.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1)凡经批准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不含出国探亲者),探亲期间工资照发。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凭单据经人事处审查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经人事处审查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3)职工利用公休假期(包括寒暑假)探亲的,上岗基本津贴照发;占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实际天数扣发。
(4)经批准享受出国探亲假待遇的出国探亲职工,出国期间工资暂停,按期归国工作后工资予以补发,但不发上岗基本津贴;逾期归国的,不再补发工资。
(二)病假
1.教职工病假一律由校区指定医疗主管部门签发办理,非校区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假证明必须经校区指定医疗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方可生效。办理病假条审核时,须同时持校区指定医疗单位(急诊持就近公立区级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有关病检凭证,并经本部门领导同意,方为有效。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教职工短期病假(每月不超过15天),每天扣发当月上岗基本津贴的1/22;病假满15天的,扣发当月上岗基本津贴。
(2)工龄满10年,连续病休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开始扣发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10%;
工龄不满10年,连续病休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开始扣发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20%;
(3)连续病休满六个月的,应持病历和校区指定医疗主管部门的诊断证明到人事处(医学院、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到所在学院人事科),接受学校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鉴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的,自第7个月起,扣发本人工资构成中津贴部分及学校按地方政策自筹资金支付的部分补贴;未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的,应立即返校工作,拒绝返校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4)长休人员病愈要求复工的,须持校区指定医疗主管部门的诊断复工证明,到人事处(医学院、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到所在学院人事科)办理复工手续。经复工试验三个月能够坚持正常工作者,方可恢复本人原工资待遇,并补发试验期工资差。如复工后在三个月以内又继续休养或停工治疗者,仍按长期病假工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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