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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教育在线教师招聘 http://teacher.eol.cn 201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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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和国务院《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我校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的管理提出以下暂行办法:

  一、选派方针

  出国人员派遣须遵循“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方针,有计划、有重点地派遣那些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业务骨干出国深造,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大我校学科、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坚持为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服务,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坚持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二、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派出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2、学校派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派出工作的领导,具体职责包括:

  (1)制定和修订派出工作条例;

  (2)决定派出人选;

  (3)负责处理与派出工作有关的重大事件与相关问题。

  3、人事处负责对出国人员进行统一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工作。

  三、公派出国人员选派

  (一)选派类别

  我校出国人员选派分为国家公派、省公派、学校公派、自费公派和校际交流等几类;选派内容包括出国留学和出国工作两大类,出国留学包括访问学者、高级访问学者、攻读博硕士学位等,出国工作包括出国任教、出国讲学、合作研究等。公派出国人员身份一经确定,出国后不得改变。

  (二)选派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本职工作,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教书育人,爱岗敬业,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2、一般应在校工作2年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55岁以下,教学效果优良,科研能力较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较大。

  3、应掌握相应国家、地区的语言文字,外语熟练,听、说、读、写能力强,通过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符合派出的外语要求。

  4、身体健康,符合出国的有关规定。

  5、出国半年及以上的人员回校后,一般应在校服务三年以上才能申请再次出国。

  (三)选派程序

  1、公派出国必须先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所在院(系)或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经校派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人事处根据不同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2、申请材料包括:

  ①出国申请1份(写明个人简况及教学科研情况,明确拟出国时间、出国任务、所赴国家及单位、经费渠道等);

  ②根据选派的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

  3、公派出国人员录取或确定后,应与学校签订“公派出国人员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出国人员服务期限及违约金等。保证人在协议书有效期限内不得出国。

  4、公派出国人员在出国前须向学校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出国期限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为2万元人民币,出国期限一年及以上的为4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交财务处,待出国人员按期回校后返还。若公派出国人员逾期不归,则保证金不再退还。国家公派、省公派出国人员已交纳保证金的,不需重复交纳。

  5、人事处指导并协助公派出国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政审、护照、签证、外汇等手续。

  6、公派出国人员离境前,所在单位应安排谈话,明确派出任务、出国注意事项及有关纪律。根据需要,人事处或有关单位派车将出国人员送至机场。

  四、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及回国后的管理

  (一)在国外期间的管理

  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应与人事处及所在单位保持联系,所在单位应主动关心他们在国外的工作及生活情况,了解他们的科研进展,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向他们通报学校的最新情况,做好出国人员按期回国的思想工作。

  (二)延期回国

  1、少数公派出国人员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需延长在国外的期限,应经过批准。国家公派、省公派、学校公派、自费公派人员延长期限一般最长为半年,且只能延长一次;通过校际交流等项目公派的出国人员不能申请延长在国外的期限。

  2、申请延期回国的,1个月内免报批。超过1个月的,要提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国外所在机构或国外导师同意函和资助证明,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视具体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人事处负责将最后决定意见通知公派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

  3、对未经批准延期、滞留不归的公派出国人员,超期三个月后按自动离职处理,其随调家属应调离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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