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退养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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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退养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防科工委关于委属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科工人[2003]747号)要求,结合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实际,特制定《哈尔滨工程大学退养人员管理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工程大学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哈尔滨工程大学退养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国防科工委关于委属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科工人[2003]747号)要求,结合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实际,为做好未聘人员管理、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及分类安置和管理的原则,学校决定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以便妥善安置年龄偏大和工龄较长的未聘人员,具体办法如下:
一、退养条件:
男教职工年满55周岁或工龄满30年
女教职员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25年
女工勤人员年满45周岁或工龄满25年
二、符合条件的未聘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分阶段统一审批,自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享受退养人员待遇,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统一管理。
三、退养人员不能申请复职,不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
四、退养人员退养费:误餐费执行正式退休职工标准,取消电话补贴,其它各项执行本人原工资标准。当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届时的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正式退休人员待遇。
退养人员退养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工资,年度考核合格(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积极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则按其档案工资标准予以调整档案工资,调资金额按正式退休人员的调整标准执行,待正式退休时自退休之日起按档案工资标准核算退休金。
五、退养人员不享受校内岗位业绩津贴,享受退休人员每月15元生活补贴和年底校内生活补贴等正式退休人员待遇。
六、退养人员退养期间工龄累计计算,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货币化补贴等政策出台,年度考核合格者,按文件规定标准比照在岗人员政策执行。
七、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原优惠安置人员,凡符合退养条件者,自动转为退养人员;尚未达到退养条件者,暂按原规定办理,待达到退养条件后自动转为退养人员。
八、对于少数有特殊情况的待岗人员,可以适当放宽退养条件(一般不超过3岁或3年),本人申请,严格控制,经批准后可提前离岗休息列为准退养人员,在正式办理退养手续以前只领取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如遇国家调整工资,其档案工资按相应政策调整,其它待遇执行第六条规定。
九、退养人员在校内外从事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民事纠纷等均由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退养人员必须与校人才交流中心保持联系,按规定参加党群活动,对于无故与单位失去联系达半年以上人员,学校将暂停发放其退养费,待重新确定其生存状态后,方可恢复发放退养费,但停发部分不予补发。
十一、说明
1.上述规定从颁布日的下个月起执行。此前,学校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凡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条文,均按本文件执行。
2.本办法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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