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管理人员职务聘任规程(试行)
中国教育在线教师招聘 http://teacher.eol.cn 2011-04-18
中山大学管理人员职务聘任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以及《中山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中大党发〔2002〕35号)等文件精神,学校试行管理人员聘任制,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制定本规程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管理人员队伍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核心。通过实行管理人员聘任制度,转换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任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现代大学发展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早日实现“以国际一流大学为目标,把中山大学建成居于国内一流大学前列、世界知名的研究型、国际化、综合性的大学”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校本部各单位专职从事党政管理、学生管理工作的固定编制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不含校级领导)。
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及其他相关单位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在岗固定编制人员的聘任工作,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条学校设立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指导处级干部的人事聘任、科级及科级以下管理人员编制和职数核定,以及职务聘任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决定有关事宜,并受理相关的申诉和投诉。学校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人事处为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的常设办事与执行机构。有关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的运作,由该委员会通过之《中山大学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见附件1)予以规定。
第五条机关各部、处(办)、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相应成立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工作小组,由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和专家代表组成,单位行政正职或党委(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任期一年,可以连任。有关各单位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工作小组的运作,由学校管理人员聘任委员会通过之《中山大学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工作小组议事规则》(见附件2)予以规定。
第二章编制与职数的核定
第六条根据教育部编制核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校本部管理人员的编制总数。
第七条校本部管理人员编制总数的90%原则上以5:4:1的比例划块到党政机关、院系、直属单位(含面向全校服务的事务管理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管理人员编制主要以工作职能等为测算依据,由学校下达;院系管理人员编制主要以院系基本规模、教师数和学生数等为测算依据,由学校下达。学校可根据机构调整、职能转变等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调整划块比例。编制总数的10%由学校统一掌握,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的需要使用。
第八条校本部管理人员编制分为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两个系列。固定编制人员为与学校产生人事关系的人员;流动编制人员为不与学校产生人事关系,而以甲乙方关系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固定编制的待聘人员也可以应聘流动编制岗位,上岗后可继续保留与学校的人事关系,享受所聘流动编制岗位的相应待遇。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比例的流动编制人员(流动编制数原则上控制在管理人员编制总数的15%左右,由学校统一调配,具体管理办法见《中山大学流动编制教辅人员和行政事务管理人员聘用暂行办法》和《中山大学B系列教师聘用暂行办法》)。固定编制人员和流动编制人员一并计算在各单位所核定的编制数内,各单位聘用的由学校行政经费开支的合同工也折算在核定的编制数内。
第九条处级职数及处级非领导职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中山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和设置,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各单位编制数和科级职数由学校人事处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核定和设置,报学校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审定后下达。科级非领导职务由学校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员会授权学校人事处按本规程相关规定择优聘任。
第十条各单位管理人员的编制和职数核定,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如因机构或职能调整等原因,则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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