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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民:关于科学实验的可重复性
2017-01-18 主编微讲堂

  自然科学实验具有可重复的性质。只有当某些现象能按照定律或规律性重复发生时,我们才确信这些现象不仅是一个孤立的巧合,就形成了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在自然条件下发生的现象,往往是一去不复返的,因此无法对现象反复地观察。但人们可以通过科学实验的手段使被观察对象重复出现,反复进行观察研究,对历次的实验结果加以核对,总结其规律性。自然界凡是存在某种规律的事物现象,原则上是可以在主体间相互重复检验的。

  科学不关心孤立或巧合的个别现象,因而,可重复性是自然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可重复性是自然科学基本假设,即事物与现象之间存在的普遍规律,不会因时因地因人而异。从理论上讲,任何成功的科学实验都应该可以在不同的研究主体间重复检验。科学关心的是适用于所有时空所有人的普遍规律,自然科学规律不能因人而异。

  只有通过研究事物与现象之间发现了重复性,科学规律才具有客观性与预测性。为了保证科学规律的客观性,任何人声称的新科学发现,要想获得承认,就必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使之能够置于同行的监督下,其他人按照其公开的程序和方法都能对实验进行重复性检验。科学不承认“神秘现象”,也不认可与“意识”有关,公开发表了论文,就有责任公布实验程序和实验数据。实验数据可以由论文作者之外的同行,按照论文中描述的条件,重复出实验结果。不仅可以再现那个“现象”,而且应该达到或接近那些“质和量”等指标。

  科学实验的重复性是指用相同的方法在正常和正确操作的情况下,由同种技能的操作人员,在相同的实验室内,相同的测量环境,使用相同的仪器,对相同试样作多个单次测试结果,相同的待测量的连续多次测量结果有一致性的称为可重复性。

  由于自然科学实验的可重复性,科学实验在现代科学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现代科学发展到今天,研究的课题日益复杂,日益多样,使得科学实验的形式也不断丰富和多样,实验设备越来越复杂,实验规模越来越大。(主编李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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