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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属于公务活动吗?
2016-08-04 主编微讲堂 李志民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从科研经费预算调剂、经费比重、开支范围、科目设置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松绑+激励”的措施,下放管理权限,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新政策的出台,使广大科研人员欢欣鼓舞,在高兴的同时,我们是否感觉到困扰科研人员的根本性问题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而在这些根本性问题没有明确界定的条件下,科研经费的滥用甚至犯罪现象,科研人员因经费使用而受牢狱之灾的风险,都会因站在不同立场上的人对政策的不同解读而发生。这些根本性问题至少还包括“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属于公务活动吗?”

  法律上定义的国家公务活动,是指行为人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对国有资产的组织 、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活动。公务活动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公共财产的职责,在所从事的活动中代表 自己所任职的那个团体的团体利益;二是特指国家公务活动,以履行国家意志为前提,根据国家意志来履行职能,在活动中代表国家并实现国家利益,其后果由国家承担责任。

  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形式上属于“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但其承担的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教学;二是科研。无论教学还是科研,都是技术性的劳动。首先,科学研究是对反映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进行探索的活动,技术研究是对生产技术或非生产技术的创造性活动,这些活动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活动。相对于研究对象而言,这种活动没有组织、领导、监督、协调等管理性。也就是说,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并非对“科研”及其相关经费等事项的管理。其次,科研活动即使基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授权,科研成果归属于国家,但其本身也具有独立性,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并不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活动。

  显然,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并不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并非属于公务活动。按照《刑法》第93条的规定,“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实质依据,因此,即使在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但只要不是从事公务,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对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广大科研人员,就不适用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的纪律来约束;当然,对于少数即承担科研任务,又担任行政领导并从事公务的兼职人员,一定要按照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的纪律严格要求。(主编李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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