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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茂东:完善法律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2015-09-07 人民网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这标志着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和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遗憾的是,多年来,我国一直存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利、不顺和不畅等问题,其原因之一,就是在于科技创新链条中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一、从本次修法的原则说起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该法的实施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该法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科技发展的需要,主要是: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够通畅,企业对科研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信息缺乏充分了解与认识,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机制没有充分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对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存在重理论、轻成果转化的现象;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处置科技成果所得收益需按规定上交财政,且审批手续繁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科研的组织、实施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紧密,产学研合作落实得不够好,现有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有较大距离,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充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还比较薄弱,不便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修改十分必要,体现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精神。

  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遵循了三个原则,第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要尊重科技规律和市场规则,要处理好科技与经济的关系,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第二,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主体作用;第三,处理好权利与义务为核心的转化科技成果的法律关系,有利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律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根本的是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最紧迫的是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解放和激发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所蕴藏的巨大潜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21页)按照总书记的讲话精神,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趋势变化和特点,面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任务和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修正案从科研组织、实施到科技成果转化诸环节统筹考虑,在修正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从立法技术讲,先法意,后法条的思路,修正工作既要全面审视加快科技成果措施是否妥善,更要解决重大问题是否能够有效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在今天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与产业升级分不开的,是与大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分不开的,是与未来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分不开的。因此,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一是增进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为科技成果供求提供信息平台;二是充分调动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三是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在科研计划编制、研究方向选择与科研项目实施中的作用,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的特点

  (一)疏通从创新到产业化应用的创新渠道,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及人员积极转化科技成果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排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资本的效益,强化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对此,修正案规定,一是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在很多情况下,市场没有有效的配置资源,是因为没有很好地明确产权。修正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二是提高了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并规定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等规定。如此规定,能够让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合法的富起来;三是完善科研评价体系。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开发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相关单位及人员、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四是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换言之,单位与科技人员约定的奖励和报酬不能低于本法规定的标准。这些规定将会进一步激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我国有一支在党的领导下成长起来的科研队伍,并且每年大约有近180万理工专业毕业生为全球第一,创新环境合适,他们将发挥出更大的潜能,更是如虎添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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