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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主体
2004-03-15    记者 黄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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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来自安徽、陕西、浙江等多个省区的近百名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尽快修改已颁布实施10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执法主体,以改变该部法律在实施中的“疲软”现象。记者13日获悉,此项建议已被列为大会正式议案。

   议案发起人方春明代表、童海保代表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了全面的规定,但原则性较强,执法主体不明确。如该法第26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这条规定对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但它没有明确谁是责任主体,没有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以及不履行责任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由于主体不明,一个地区或部门是否认真执行该项法律,违法的事件和情况是否严重,都没有法律上或行政上的制约,往往只能依赖领导的认识水平,这使得法律的尊严和强制性都大打折扣,对执法情况的有效监督和考核也无法进行,最终导致法律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如目前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方面,因执法主体不够明确,造成文化局、工商局、公安局、体育局、税务局多头管理,都有为或都不为,而“赌博、色情、毒品、恐怖”等问题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危害首当其冲。

   代表们建议,在对法律的修改中,首先是要确定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行使保障未成年人权利工作,让他们为未成年人的利益代言,负责宏观的管理考核,监督法律的实施。在这部法律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各部分内容中,要进一步明确各主体特别是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细化教育、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司法、文化、出版等机构应尽的职责,避免出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空白和扯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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