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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示范活动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8-04-09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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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人厅〔2018〕3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示范活动

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含脱钩)及其挂靠单位: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厅字〔2018〕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集中清理创建示范活动,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进行全面部署。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实施方案》(国评组发〔2018〕2号,以下简称《方案》),对清理规范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根据《通知》和《方案》要求,现就做好我部开展的各类创建示范活动集中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清理创建示范活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贯彻中央要求,立足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紧围绕深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创建示范活动实效,坚持从严从紧、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清理工作不走过场、务求实效,推动创建示范活动依规有序开展。

  二、具体安排

  (一)清理范围。此次集中清理的范围是,部内各司局、直属单位以及部主管社会组织(含原由我部主管、现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开展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各系统各行业的创建示范活动。为加强党的建设,各级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各单位面向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依据。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凡是没有依据擅自开展的,或者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劳民伤财的,或者借机收费、变相收费的,一律取消;凡是面向企业开展、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一律取消;凡是面向县(市、区、旗)开展、加重基层负担的,一律取消;凡是对象相同,内容相近、标准相似的,一律合并。

  (三)清理步骤。清理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按照统一领导、自上而下、分步实施、从严从紧的要求,按以下步骤开展。

  1. 自查自纠。各司局、直属单位及社会组织对本单位目前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进行全面梳理,自查自纠,对照清理依据逐一提出建议保留、建议合并、建议取消三类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按要求准确填写《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1);对建议保留或合并的活动还需填写《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附件2),并按照附件2要求提供该活动相关材料。各单位的清理情况材料(含纸质版、电子版)于2018年4月20日前报送教育部人事司。

  2. 汇总审核。教育部人事司会同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对各司局、直属单位及社会组织的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及初步审核,形成教育部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报告及清理意见,报请部党组审定后,5月底前报送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3. 公布目录。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和《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目录。教育部人事司及时转发目录,作为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依据,未纳入目录的创建示范活动一律不得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局、直属单位和部主管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将此次清理工作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主要负责同志负主责、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各部主管社会组织的挂靠单位要强化责任,发挥作用,加强对社会组织清理自查工作的指导和把关。

  (二)坚持质量标准。清理工作要认真执行清理范围、依据、标准、程序,不得曲解政策、擅自变通,对应取消的一律取消,能合并的一律合并。要扎实细致开展工作,确保清理范围内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要把握时间节点,按时报送材料,凡未按时报送清理工作情况的,一律视为没有拟保留的创建示范活动。

  清理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得新开展创建示范活动。清理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教育部人事司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教育部人事司乔善斌010-66096552

  电子邮箱:rss@moe.edu.cn(报送材料邮件请以“单位名称+清理创建示范活动”命名)

  附件:1. 创建示范活动清理情况汇总表

  2. 拟保留或合并的创建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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